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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就该“人命关官”

来源:中国记协 作者:马静 发布时间:2011-08-12 13:28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修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条件,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担刑责,后果特别严重的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在岁末年初这个节点上,这一消息无疑让正担心假日食品安全的百姓拍手叫好,食品安全不仅“人命关天”,更该“人命关官”。

  食品安全一直都是群众非常关心的问题,尤其是今年以来,豇豆残留农药、玉米奶含三聚氰胺、地沟油进餐桌、火锅底料满是化学剂、蘑菇漂白、葡萄酒勾兑等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老百姓用跑不赢CPI的微薄收入购买食品,但最终却付出了身心俱损的代价,这何其让人心寒。早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关于食品安全的议题就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多代表并为此纷纷建言献策,但依然未能阻止后来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痛定思痛,为何食品安全事件屡禁不止?纵观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发现,问题很大程度上出在“禁”的方式上。最近曝光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中,大多都是由媒体曝光后,监管部门才介入调查。虽然事故发生后,各级有关部门都行动迅速,查禁措施也十分得力,但如果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管,总是在付出沉重的代价后才突击行动,这种“闻灾方重视,亡羊才补牢”的监管方式,早已让群众对监管部门失去了信心。

  关于食品安全,慨叹“人命关天”是没用的,关键还是要“人命关官”。为什么食品安全监管总是屡屡失手,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就是失职的成本太低了。现成的监管要大有作为,首先要厘清基本的权责利关系。

  目前,法律对食品生产、经营等人员明确了刑事处罚,但对监管人员失之于宽。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相关监管人员,只是规定了行政问责,而不是更严厉的刑事惩罚。也许正因如此,不少监管人员避重就轻,对食品安全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了食品安全事件,除了生产和销售的相关人员被惩处外,负有直接监管之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往往逃脱刑罚,即便被免职也只是走过场。

  因此,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明确渎于职守的监管人员将要承担刑责,将“人命关天”与“人命关官”结合起来,无疑令人十分期待的。但是,话又说回来,唯有法律得到真正执行,将问责刑罚落到实处,群众心头之虑的食品安全也才会有保障。

  作品评介:2010年12月20日,刑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本文以此为由头,从当前屡禁不止的食品安全事件入手,就“食品安全不仅‘人命关天’更该‘人命关官’”展开行文,文章观点独到、层次分明、论证充分,一针见血地切中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要害,读后让人拍手称快。

  采编过程:刑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后,作者敏锐地抓住这个亮点,并结合当前时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经过归纳提炼,写成初稿,后经多次修改完善,方为最终见报稿。

  社会效果:本文观点鲜明地肯定了新增法规的积极意义,并有效地警示了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同时让群众更坚信国家对维护食品安全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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