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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史观察的中国经济社会转型

来源:社科院 发布时间:2019-11-15 10:44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长时段的中国财政呈现出明显的物质主义倾向:农业税从“以丁为本”向“以地为据”转变;财政制度改革以简化征收程序、保障财政收入为基本着眼点;商业税收与“重商”“抑商”并无太多关系;“贡”的实用性、官营事业的追求,主要出自财政考量。由此直接导致国民对于政府财政政策、措施的反向选择,呈现出中国传统经济的若干近似于“经济转型”的变动轨迹,但这些似有变化的经济形态,实际上意味着中国传统经济自身发展不足以产生严格意义上的“经济转型”。

  关键词:

  财政思想/财政政策/经济转型

  作者简介:

  林枫,厦门大学人文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时代泉州的港口贸易与城市变迁研究”(13BZS076)阶段性成果。

  百姓各食其力,获得最基本的温饱条件,是传统中国政府施政的首要目标,劝农、积贮、救荒,等等,因此配套服务于统治需要,至于社会经济格局、态势,绝非政府主动作为所致,更多表现为政治无意识行为与经济自身运行联合作用的结果。对于社会经济而言,财政政策表现为整体上的滞后性,先有经济现象,后有政府相对应的财政政策、措施,而另一方面,财政政策、措施复于国民之经济行为选择具有指标性意义,从而影响及于传统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随着政治活动范围的扩大,国家事务的庞杂,财政规模不得不呈现出扩张态势,与此相应,西汉以降,财政的政治、文化意涵趋于弱化,物质主义倾向日渐明显,这是中国传统财政的重要变动特征之一,由此直接导致国民对于政府财政政策、措施的反向选择,呈现出中国传统经济的若干近似于“经济转型”的变动轨迹。以下试做申论,以就正同仁。

  一、农业税从“以丁为本”向“以地为据”转变

  中国传统社会确实存在重农思想,这与早期生产力有着很大关系,衣食住行,样样与农有关,农业直接提供口粮、畜产禽蛋,为手工业提供原料,为商业提供商品,农业收入是维持社会稳定的最重要基础、最基本保障。农业被视为根本,不仅止于财政经济方面的考虑。诚如许倬云所言:“秦始皇对于生产是颇为注意的,是以《史记》中所见几条秦刻石的铭文,无不有僇力本业的句子。例如琅邪刻石:‘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碣石刻石:‘黎庶无繇,天下咸抚,男乐其畴,女修其业,事各有序,惠彼诸产,久并来田。’《吕氏春秋.上农篇》开章就说:‘古先圣王之所以导其民者,先务于农,民农非为地利也,贵其志也。民农则朴,朴则易用,易用则边境安,主位尊。民农则重,重则少私义,少私义则公法立,力专一。民农则其产复,其产复则重徙,重徙则死其处而无二虑。’这一段说明了农民对皇权的价值,在于生产,服兵役,守法奉上,所谓农民朴重不徙,正是秦汉大帝国的最好国民。”①农业税一直被认为是维正之供,是传统中国国家财政最重要的来源,农业税的征收一直被赋予财政以外的含义,民间称之为“皇粮国税”。农业税之所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部分,重要原因在于农业税涉及的是广土众民,课税基础庞大,保障强劲。

  农业税的最重要来源是人民、土地,人是流移不定的,土地却是不可移动的,土地税较之人头税,征收更有保障。尽管人头税具有更重要的人身依附性,西汉以后,人头税、土地税呈现此消彼长的明显态势。

  西汉,轻租重赋,田税很轻,人头税很重,包括算赋、口赋、更赋。

  唐代租庸调制,强调的仍是人丁,以一夫一妇作为征收实物赋税与徭役的基础。

  及至杨炎两税法,最大的变化是舍人税地,依据财产多少征税。

  明代张居正一条鞭法,进一步加强了这一趋势,甚且把徭役的征收从户丁转向田亩。

  清代施行摊丁入地,农业税向土地的转移已经达到极致,在国家政策层面上,人头税已经取消,农业税纯然以土地为征收依据。

  二、财政制度改革以简化征收程序、保障财政收入为基本着眼点

  一时代财政政策与政府收支状况的关联度,大于与社会经济的关联度,不同时期可做比较。低税收固然是人民心中的期许,却不是国家统治和存在的基础,虽然在中国传统政治伦理中,人民是国家的基石。②“国计服从于民生”,在此意义上,不过是一句谰言。

  我们以传统社会最负盛名的两次赋役制度改革作为观察的基点。后人评价杨炎两税法,认为改变租税徭役按丁口征收为以财产计税,使税收负担相对公平;评价张居正一条鞭法,认为有利于均平税负、解放生产力。然而,细究两次改革,它们均出现于财政危机重重之际,均以简化税制、方便征收、增加收入为目的,而且确实为政府增加了可观的收入,但客观上于社会经济并无想象中的推进作用。

  杨炎两税法发生在安史之乱后经济最为萧条的时期,物价昂贵,所以要征收与高昂物价相匹配的货币,一旦物价下跌,出售生产品以交税的人民更要受损,因为他们需要出售更多的产品以凑足需要的货币。唐代在安史之乱后实行盐铁专卖、征收商税,同样出于财政上的考虑。

  张居正一条鞭法在北方遇到很大的抵制,根本原因也在于货币化征税方式的苛民。赋役折银,迫使广大农民为了缴纳赋役而必须把一部分劳动产品转化为商品出售,从而加强了他们同市场的联系。从积极的意义上说,固然可以说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进步,但另一方面,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因此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痛苦的、无奈的,而且几乎是全国性的、普遍性的。

  更难以忍受的是,税收改革之后的负担减轻只是短暂的假象,负担不断增长才是常态。两税法施行不到30年,政府又多次改货币为实物,又有“除陌钱”等种种名目的加征。至迟从明代开始,国家财政就遵循一种定额化或者原额化主义,明代的若干财政数字就与宋代之间有着很强的继承性关系;而这种定额化显然满足不了变动之中的国家财政需求,由此造成了正额之外的附加性或追加性征收项目与数量的日益膨胀,而不断增加的额外负担最终又不均衡地加之于社会各阶层,特别是贫穷小户头上。这种缺乏弹性的正额部分与具有很强伸缩性的额外部分形成互补关系的财政构造与原则不但贯穿于明清两代,而且一直到今天中国的财政设计中还能看到并不模糊的影子。

  明代以后,财政额外部分的正常化,极大消耗了历次财政改革对于人民的好处,只是不断增长政府财政收入的规模。张居正一条鞭法实施之后,不久复有徭役之征,因为地方政府从上级政府所受的资金分配不充分,在禁止增税的情形下,“不合理”的摊派和“义务劳动”必然膨胀。一条鞭法不仅统一了维持地方政府运作的各种徭役(四差),又在《赋役全书》等财政簿册中把这些费用作为定额列入存留,而原先的许多额外负担由此也被归入正额之内。一条鞭法意图削减并固定地方政府的财政经费,从而杜绝地方政府利用徭役征收所具有的弹性来获取额外收入。可到了17世纪中后期,随着军事开支的增大,财政日益窘迫,使得一条鞭之外的各种徭役名目再一次扩大,直接导向本质上是原额主义财政体系下的附加的、追加的课征。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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