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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时代”的新闻评论伦理初探

来源:新闻记者 作者:范 兵 发布时间:2010-08-11 09:54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范 兵

 

    “专家”和“新闻评论伦理”,有什么关系?当如今越来越多的专家日益介入新闻评论领域,或接受媒体采访,或出镜担任嘉宾发言,或直接撰文发表意见。在有的专家不时被人们讥为“砖家”之际,有关新闻评论的伦理问题和伦理责任也就日益凸显出来。因为无论是专家意见本身,还是新闻评论的引导,当从伦理角度考量时,两者之间显而易见有着一个共同的基点,那就是公信力问题。

    一、“专家”问题:一个现代性的悖论

 

    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专家,广泛地介入和参与新闻评论的采编制作,当然有着深刻原因。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社会现象的复杂性和价值观念的多样性,使处在变革时代的人们的思想和情绪异常活跃,同时也容易产生种种的困惑和迷惘,迫切需要新闻媒体特别是新闻评论以一定的专业眼光予以引导和启迪。与此同时,在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对于媒体的竞争来说,最重要的已不是提供了什么信息,而是以什么方式筛选、加工、整合和评判这些信息。而在对信息的解读与评判上,相关领域的专家因其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当的洞察力,往往更容易揭示事物的本质,击中问题的要害,势必成为众多媒体“争夺”的重要对象,以抢占新闻评论的高端市场,显示媒体的权威性与公信力。于是,便有了“新闻评论专家化”一说,甚至有人戏言,新闻评论进入了“专家时代”。

    应当肯定的是,就新闻评论的发展态势来说,越来越多具有专业知识、理论素养和社会责任感的专家学者广泛参与新闻评论,对社会热点、新闻事件做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有说服力的阐释,既能开掘新闻评论的专业深度,适应读者和社会的需求,也有助于提升媒体新闻评论的思想性和引领能力。这是当今新闻评论“专家化”趋势的主流,也凸显了专家应有的“铁肩担道义”的精神和新闻评论伦理的正面意义。

    但是,现代社会往往充满悖论。当代著名社会学理论家安东尼·吉登斯在对“现代性”及其动力机制进行研究时,一方面特别指出,面对现代社会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大众只有求助于经长期专业化训练的专家知识,借助对“专家系统”的“信任”,才能构筑起“本体性安全”;另一方面,他也警告说,在现代社会,一切科学结论本身已经成为一种“假设”,需要不断地加以“证伪”,而不是像中世纪的教义“永恒不变”。因为,“在现代性的条件下,再没有什么知识仍是‘原来’意义上的知识了”。在他看来,现代社会没有终极的权威,现代社会的知识环境不仅具有风险性而且具有相当的可变性,一切“专家系统”都在不断被修改中。①

    事实上,近现代以来,有关与“专门化”相伴随的“专家系统”及其“信任”问题,一直是个异见迭出、悬而未决的话题。正如不少文化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专门化(专家)”问题是现代性的悖论之一,历来受到人文学者的关注与质疑。他们之所以始终对这个问题保持警惕,原因即在于“专门化(专家)”的概念与“整体性知识或文明”、“整体意识的人”相对立——“专门化”可能破坏文明的平衡,引起人的感知比例的失调——专家常常对专业领域以外一无所知,而且有的甚至会丧失良知,他们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社会公众对他们的信任来趋炎附势,寻求私利,不顾道德的底线。

    而放眼我们当下的现实生活,“专家”面临“公信力危机”,其实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且不说某些虚假广告中,动不动搬出所谓的专家说事,以致假专家、伪专家、冒牌专家横行;少数即便颇有身份的专家,也时常被利益集团“俘虏”成为代言工具,以致“专家”成了被网民丢砖的“砖家”。前不久,有网民甚至“恶搞”一番,贴出所谓《专家速成手册》,称只要按照手册中的6点去做,人人都可成为“专家”。如此等等。

    虽然吉登斯一再强调,我们对“专家系统”等“抽象体系”的信任是对这一系统所正常运转的原则的信任,也就是说对专业知识的信任,而不是对代表着某一体系的某一具体的个人的信任。但长期以来,在人们眼里,“专家”在相当程度上就是知识专门化的“人格载体”,“专家”既然是求真务实科学精神的象征,人们就完全有理由要求专家的评论严谨缜密、正当公正、持中守正。由此,新闻评论的“专家化”趋势,可能会涉及哪些伦理问题,又应该承担怎样的伦理责任,就是再也不能回避的问题了。

    二、“责任的缺位”:伦理的底线在哪里

 

    以往,人们考察新闻伦理,大多局限于新闻从业人员本身,一般特指新闻职业道德。与此同时,对新闻伦理的研究也一般多偏重采编环节,而忽略了与之相关的评论伦理研究。但是,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随着媒体发表评论空间的开放,评论的主体也日益开放、日益多元化,他们往往代表着社会不同的利益和个别的利益。这实际上是开放社会中新闻评论的正常现象。但也正因为这个背景,涉及新闻评论的一些新的伦理问题也出现了。比如,评论写作者的利益冲突问题。评论写作的正义性与合道德性,也就不再是一个无须审视的前提。”②时至今日,虽然这方面话题已经开始引起学界的注意,但“针对新闻评论的伦理批评还没有真正到来”③。新闻评论“专家化”的相关伦理问题,就是这么一个有待梳理的新课题。

    萧伯纳有这样一句名言:一切的专业技术都是针对门外汉的阴谋。这一经典的“阴谋论”,如果说颇有偏激意味而给人以石破天惊之感的话,那么按照对“专家问题”素有研究而享有盛名的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的分析,专家们的作品因其“知识专门化”,对于大众来说,“属于一种经典的‘信用’商品,即由于消费者不可能通过检查而确定其质量,因此必须对其给予极大信任之商品”。其间存在的最大的伦理问题是,不少专家在面向公众发言或者写作时,“缺乏应有的责任心以及作为卖方的基本品质”。照波斯纳的话说,就是相关“责任的缺位”或者“作品质量控制之缺位”——即便被发现“出售有瑕疵的产品”,“他们所受到惩罚也接近于无”,“最终被人们发现涉及事实、洞察力以及预测错误的学术人员,他们能够以低微的成本退出这一市场,而回归专职的学术工作”。④

    这事实上提醒我们,新闻评论“专家化”所涉及的相关伦理问题,首先并且最主要的,就是作为评论作者的专家本身应有的公信力,特别是社会责任问题。“责任的缺位”拷问的,不仅仅是专家应有的知识分子良知,更是一种伦理底线,尤其是与此相关的基本社会道德义务。以此来衡量,一些“专家”之所以变成遭到人们质疑的“砖家”,至少存在以下伦理问题:

    1.为利益集团代言而遮蔽社会公共利益。专家的天职应当是探究真理服务社会,但是,目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却是“谁请专家,专家就替谁说话”。一些专家如明星般穿梭于各类商业论坛和活动,拿着天价的出场费,却用种种“学术话语”包装其利益动机。近年来不少经济学家,特别是房地产专家,之所以一再遭人炮轰,就是因为他们一些“雷人”言论如“买房就是爱国”、“廉租房应该是没有厕所的”、“未婚同居、丈母娘刺激楼市刚性需求”、“反对房地产复兴就是反人类”等等,屡屡挑战着公众的认知底线。人们不禁要质疑:他们究竟代表谁的利益?

    2.唯书唯洋而不唯实,甚至不顾社会公序良俗。有的专家一遇到什么问题,动辄生搬硬套“西方理论”“国际惯例”,而将基本国情与现实发展置之不顾。在“外国先进、中国落后”的僵化的两分法思维支配下,对现实问题动不动就予以不着边际的“是非对错”般的“滥评”。比如,针对南京一副教授因“换偶”而被以聚众淫乱罪起诉之事,有专家就发表言论,称“换偶”纯属个人私事,国际上通常不予处置。甚至认为“聚众淫乱罪”是一个有违宪法的罪名,侵犯了私生活权利,并公开呼吁废除此罪。对于这种“专家意见”,正如有评论指出的,“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不能简单套用‘性自由’的标准来进行评判,因为对一些不良性行为是否入罪不仅要看自由人权的一般标准,更要看一个民族的历史传统和道德习俗。”

    3.无视学术规范,以偏概全误导舆论。严谨治学,是科学伦理和学术道德的内在要求,也是学者从事研究必备的基本特质。然而,现在有些专家耐不住寂寞,不遵守应有的推理规则,不尊重基本的资料素材,而故作惊世骇俗之语、慷慨激昂之论。比如,针对群众的上访现象,有专家出此“雷人语录”:“对那些老上访专业户,我负责任地说,不说100%吧,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都是偏执型精神障碍。”一言既出,引起公愤,舆论压力之下,他不得不公开道歉。再如,对于人们关心的养老问题,有专家发表惊人言论:假定经济增长速度20年后不变,有一千万元在一线城市也难养老。此言一出,众皆哗然。如此基本假设与结论,显然缺乏相应的科学依据,难怪有学者批评说“这是不负责任的学术态度”,“缺少基本经济学常识”,并指出“恐慌比通胀更可怕”。等等。

    三、“思想市场”:如何让权利与义务划上等号

 

    专家度量着社会的良知。在现代社会道德失衡与滑坡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如果一向让人信赖的专家也不断加入操守更易、信用缺失的大潮,其对世道人心与社会伦理的危害程度,显然难以估量。新华网去年专门以“你对现在专家说的话怎么看”为题,对“专家意见”的可信度问题做了网民调查。结果参加投票的网民中,84%认为“专家的屁股经常坐‘歪’,切不可迷信专家”;只有1%的网民同意“专家毕竟是专家,有问题还是要听专家的”。这足以说明当前专家公信力问题的严重性。

    问题的关键更在于,当今的公众虽然可以不相信某些专家的恣意妄语,却也往往无可奈何,并没有直接的手段可以制约。正如有评论指出的,“这是一个对专家学者极其宽容的时代,专家们似乎具有了某种‘不当言论豁免权’。比如,一些专家成为某些既得利益团体的代言人,发表许多侵害民众利益的不当言论,但我们却很少见到他们出面致歉”。这当然不是说要钳制专家自由发表学术观点的权利,而是说专家作为社会良知与社会信用的象征,在发表观点的时候必须考虑应有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其实,权利与义务,从来是一对相伴而生的概念。具体到表达的权利,不管是国际人权公约还是各国法律都早已确认,除了法律规定的底线外,任何公共性的言论表达,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伦理与社会责任。这已无需赘言。

    耐人寻味的是,在西方现实生活中,专家与公众之间这方面权利与义务不对称的问题也同样困扰着波斯纳。针对“责任的缺位”现象,他试图开出某些“制度性”药方,以“疗救”所谓“声名不佳”的“思想市场”。比如,他建议学界人士每年把所有的学术作品和讨论社会热点的非学术作品都贴在自己或所在大学的网站上,以便让同行和公众评价这些作品是否事实准确与符合公道人心,“这对于学术人员在公共论辩中敷衍塞责地指点江山、激扬文字会构成一种威慑”。他甚至还提议要让专家们公开自己的“出场费”“赞助费”,因为“学术人员有时为金钱所诱惑”。有意思的是,波斯纳认为自己开出的这些“矫正方法”虽然“相对适中”且“成本较低”,却还是“注定会引起争议”,而且“将没有采纳之希望”。⑤

    波斯纳的这些建议,其实还仅仅局限在学界自身,也就是“专家体系”的领地。因为他是在拿自己所在的专家职业群体“开刀”,而没有扩展到与此相关的大众媒介体制。对后一方面,他只以专家们“赖以接近读者的大众媒体,事实上并未履行监督职能”几句话一笔带过。显然,针对所谓“思想市场”的“责任的缺位”问题,如何在实际操作中让权利与义务能够划上等号,仍然是一个没有答案的问题。

    事实上,专家评论的公信力要得到应有的提升,一方面需要“专家体系”自身道德机制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还需要逐步健全为包括专家意见在内的各种观点提供“公共表达”媒体平台的新闻评论的制度性伦理机制,从而在通达民意、交流观点的同时,也能够使种种不当言论得到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我国有新闻学者指出,“新闻评论的伦理责任,体现在媒体的评论制度、写作者的个人行为和具体评论作品这三个方面”,“它既应当表现为传播内容与传播动机的道德性、公益性,也应当表现为客观社会影响的道德性、公益性”。⑥这里所提到的“媒体的评论制度”,显然是新闻评论的制度性伦理建设的关键。

    这并不是意味着要走回头路,回到过去的那种泛道德主义式的思想审查与禁锢,而是要在“现代性与道德重建”这一全新语境下,从制度着手,使得言论表达在权利与义务的双重意义上,逐渐有个规范、有序、公正、平等的制度平台。这方面的理论思考与相关的评论伦理制度建设,显然还刚刚起步,还需要新闻界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具体到与新闻评论伦理建设有关的“媒体的评论制度”,国内外新闻实践中的一些操作层面的思路与做法,对评论“专家化”的伦理建设,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比如,“撰稿人如果不愿公开署名,那他的任何言论都不能当社论刊登”;“受控制的新闻或从商业角度作出的评论都不配登在报纸上”;“在论证中不得使用不利于读者把握、理解事实,独立、清醒地进行判断的论证方法或修辞手段”;“大型大众传播机构应该将自己视为公共讨论的共同载体”、“社会中所有重要的观点与利益都应该在大众传播机构上得到反映”⑦,等等。媒体自身尤其要自律,在采集、发表专家一家之言的时候,在观点采编、标题制作等各方面,不断章取义、削足适履,搞低俗庸俗的娱乐化。同时,应当自觉秉持客观公正的理念,以多种形式集纳各方意见,引导公众参与,形成观点的良性互动。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新闻评论的伦理建设,应当从具体的批评实践开始,而不一定从一整套规范开始。因为只有批评,才能发现问题,引发思考和认同。通过来自广大受众具体的批评,使人们重视新闻评论的伦理问题,并且逐步掌握观察、发现、分析新闻评论伦理问题的能力,在广泛讨论和广泛认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约束新闻媒体评论者与社会各界评论者的普遍规范”。⑧

    显然,作为公众发表意见的载体,新闻评论及其“专家化”趋势要得到健康发展,特别是要在公信力建设上取得新的突破,一方面需要专家群体的自律,另一方面,更需要媒体自觉引导下的广大受众的共同参与。正如西方有哲人所言:“公民,而不是特殊群体(专家等等),在决定什么是真的、什么是假的、什么是对社会有用的、什么是对社会无益的这一点上,具有最终的发言权。”⑨■(作者单位:文汇报评论部)

    注释:

    ①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译林出版社2004年1月版

    ②③⑥⑦⑧马少华:《新闻评论的伦理责任和伦理问题》,《国际新闻界》2005年第3期

    ④⑤波斯纳:《公共知识分子:衰落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⑨费耶阿本德:《告别理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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