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日前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平板玻璃建设项目专项清理的通知》,对国发[2009]38号文出台后审批建设以及拟建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内容为: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建设内容、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国发[2009]38号文件精神及相关产业政策等。
通知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拟建项目一律要求不得开工建设,对未按规定核准建成但未投产项目一律要求不得点火,对现有、在建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进行逐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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