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自《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07】40号)印发以来,新建发电机组转商业运营工作逐步规范。我会在总结该办法试行经验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电监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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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李家祥 李素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