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完善联动机制增设了调整燃油附加的启动条件,明确了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执行时间。
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发通知,自11月1日起,增设燃油附加调整启动条件——“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方可按现行联动机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这意味着,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累计变化幅度超过每吨250元时,航空公司方可调整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
中信建投航空分析师李磊告诉早报记者,国家发改委和民航总局出台此政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约束此前的燃油附加费频繁调整。
频繁调整之说,有事实为证。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推进航空煤油价格市场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改革了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每月调整一次。
李磊说,此后的8月到11月,燃油附加费几乎每月都进行了调整,调整太过于频繁。而很多航空企业,油价涨燃油附加费立即就涨,而油价跌后却拖后几天调整燃油附加费,引起了消费者的不满和投诉。
国家发改委昨日答记者问时也表示,航空煤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后,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和综合采购成本固定于每月1日进行调整,影响燃油附加变化频率明显加快,还可能会出现航空公司在“元旦”、“五一”、“十一”等假期提高燃油附加的情况。为避免燃油附加变动过于频繁,增加旅客节假日出行费用,这次完善联动机制时增设了调整燃油附加的启动条件,明确了航空公司上调燃油附加的具体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发改委、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印发的通知,当综合采购成本调整影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提高时,航空公司如决定上调燃油附加,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执行5日后(含第5日)出台;降低时,仍应在综合采购成本调整5日内相应下调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具体调整计收燃油附加标准时间以旅客实际购票日期为准。
同时,减半计算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等特殊旅客群体燃油附加标准时,如个位尾数不足10元按舍去尾数计收。
“在国际市场油价持续攀升的情况下,(此番调整)总体上有利于减轻消费者负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发改委昨日称。
国家发改委减轻消费者负担一说,有据可循。
早报记者昨日从东航、国航等公司了解到,已于10月31日收到通知调整附加费,800公里以上航线的燃油附加费下调10元,由150元调整为140元;800公里(含800公里)以下航线,燃油附加费不作调整,仍为每人80元。这是今年以来燃油附加费第三次下调,原因是11月航油出厂价每吨“下调了224元”。
尽管11月航油出厂价每吨变化幅度未超过250元,最新的附加费调整举动看似与最新处理的通知有悖,但李磊说,按照原来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计算,一般航油价格变动在120-130元之间就可以调整燃油附加费,今年10月,航油出厂价每吨下降109元,而国内航线800公里(含)以下航段燃油附加费就下降了10元。虽然11月燃油的价格只是下调了每吨224元,但是综合以前应该调整的幅度,也已经累积到了每吨300多元的变化差,还是应该调整。
李磊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民用航空局的上述种种最新调整,不会对航空公司的利润产生太大影响,因为目前航空公司的主要成本是航油,随着油价调整燃油附加费也在调整,基本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