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案件报道成为生动的普法课,而不流于案情介绍和发布判决结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对案件报道中出现的法律专业术语作法律解读
对案件报道中经常出现的晦涩难懂的法律专业术语,可以在主体内容后面,开辟诸如“条文解读”、“法规链接”等小栏目,进行法律解读。犯罪嫌疑人张某、沈某、陈某在厦门市一旱冰场预谋实施抢劫后,向犯罪嫌疑人李某借砍刀。李某在明知张某等三人借刀是用于抢劫的情况下,将两把砍刀借出。尔后,张某等三人携刀窜至集美区杏滨路一带,欲对一对男女实施抢劫,但因沈某、陈某害怕而未动手。离开后,三名犯罪嫌疑人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巡逻民警查获,所携带的砍刀亦被缴获。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张某等三人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李某属于犯罪预备,鉴于该起抢劫行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对四人免除处罚。这则案件报道中出现的法律专业术语“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受众较难理解。为了让百姓更好地理解法院的判罚结果,报道后作了“法规链接”,使受众知道,如果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件报道邀请专家作深度解析
对一些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件进行报道时,邀请专家从专业角度进行深度解析,有助于受众客观地理解案情,了解法律知识。2008年12月9日,深圳机场女清洁工梁丽在工作中“捡”得一箱金饰,价值261万元;2009年3月1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对梁丽出具起诉意见书,认为其已涉嫌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盗窃罪正式批捕梁丽;2009年9月10日,梁丽被取保候审。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议。法律界专家、学者争议的是梁丽涉嫌的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百姓争议的是梁丽有没有犯罪。2009年10月25日,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2009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书》,撤销了此案。失主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表示,不会再去追究梁丽的刑事责任。众多媒体都请专家学者对此案的处理结果和原先的争议进行深度解析。通过媒体对此案件的报道和专家对此案件的深度解析,受众对“侵占罪”有了清晰的认识,而不是模糊两可的概念,避免了由于对某些法律概念的无知而造成的犯罪,起到了很好的普法作用。媒体在报道“邓玉娇刺杀基层官员案”、“江苏豆饼老太捡钱案”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件时,都邀请了专家对案件进行深度解析和客观评价,既满足了百姓的知情权,又给百姓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3.案件报道要有民生观念
媒体作为普及法律知识的主阵地,应多报道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案件。比如,王某在某汽车交易市场花了2万元定金买车,合同约定一个月后提货。一个月后,汽车交易市场通知王某,延后一个月交车。王某以汽车交易市场违约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汽车交易市场认为,合同上是“订金”,因此不存在违约,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后王某起诉汽车交易市场至法院。法院认同汽车交易市场的观点,对王某的要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定”与“订”虽一字之差,却有着完全不同的定义。王某在签订汽车交易合同时,没有注意到“定”与“订”的区别,使自己受了损失。
4.案件报道要紧跟新修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国家近年来陆续出台、修改了一些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侵权责任法》、《新劳动法》、《可再生能源法》等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并不是所有的百姓都能知道或了解国家新近出台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媒体要多报道适用新的法律法规的案件,达到以案说法、以案普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