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监管意识和责任。坚持发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作用,维护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金融宏观管理政策、监管规则与标准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同时,注重引导和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发挥好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要改变重发展、轻监管的倾向,进一步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管理职责,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的风险处置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要大力改善金融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促进经济和金融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的补充,有一定的积极作用。要完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加强引导和教育,发挥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同时,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高利贷活动和非法集资、地下钱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和银行表外业务的全面监测和有效监管,妥善处理企业资金链断裂事件,防止风险扩散蔓延。
(四)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避免财政金融风险相互传递。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形成由来已久,已有30多年历史。据审计,截至2010年末,形成了10.7万亿元的规模,其中有51.2%、共计5.5万亿元是2008年及以前年度举借和用于续建2008年以前开工项目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主要用于基础设施等长期建设,对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这次国际金融危机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与债务相对应,也形成了大量资产,其中许多是优质资产,有稳定的现金流或预期收益。当前我国政府债务总体安全、可控。
我们高度重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问题。经过清理规范,目前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规模膨胀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对融资平台公司的信贷管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基本得到制止。2009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了比较系统的解决办法。总的考虑是,综合施策、标本兼治,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建立规范的地方人民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格控制地方人民政府新增债务。对存量债务要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妥善处理,既要积极稳妥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又要保证国家批准的重点在建项目资金需求,不能搞简单的“急刹车”、“一刀切”,避免局部风险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落实偿债责任,防止逃废债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追究责任。继续抓紧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加强监管约束和风险防范。切实规范借贷各方行为,坚决禁止各种形式的违规担保。稳步推进地方人民政府按核定规模发债试点,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构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
要加快建立健全透明规范、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融资机制,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五)加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建设,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股票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加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服务。继续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积极探索发展场外交易市场。上市公司质量是股票市场发展的基石。要稳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挥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功能,推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和产业优化升级。深化新股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弱化行政审批,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完善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引导和鼓励增加现金分红;健全退市制度,坚持优胜劣汰,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协调健康发展。稳妥推出原油等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和相关金融衍生产品。促进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规范健康发展。严惩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坚决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和部署,清理整顿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交易场所,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大局稳定。 规范发展债券市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着力培育商业信用,强化市场约束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市场运行透明度,为债券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稳步扩大债券市场规模,推进产品创新和多样化。完善债券发行管理体制,目前要在部门各负其责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信息披露标准,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场内、场外市场互联互通。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准入和监管标准,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
积极培育保险市场。保险业具有风险保障和资金融通特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器”和“稳定器”。要更好发挥保险服务功能,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大力发展个人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业务,以及与住房、汽车消费有关的保险业务。搞好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总结推广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做法。加快发展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污染、公众安全等责任保险。以推动农业大灾保险为突破口,逐步建立国家政策支持的巨灾保险体系,完善巨灾风险分散转移和补偿机制。大力提高保险服务水平,规范保险市场秩序,解决销售误导和理赔难等突出问题。支持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宽投资渠道。
(六)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有效促进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金融宏观调控是国家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手段。要继续完善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优化货币政策目标体系,创新丰富货币政策工具,处理好促进经济增长、保持物价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合理调控货币信贷总量,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遵循市场规律,完善市场化的间接调控机制,逐步增强利率、汇率等价格杠杆的作用。加快培育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增强风险定价能力,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人民币汇率双向浮动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加强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监管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前瞻性、有效性。
(七)扩大金融对外开放,提高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资源配置能力和金融安全保障水平。稳妥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在规范的基础上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投资中的使用。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逐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放宽境内居民境外投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