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许可证书的核查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构每季度应对许可证书进行清点核对,核查许可证书的种类、数量等出入库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相符。 第三十二条 发证机构发现许可证书出入库登记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符的,应立即查找原因,追究相关责任,采取必要防范和整改措施,同时书面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三条 发证机构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填写上一年度《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见附件4),并报许可证局。
第八章 许可证书的销毁
第三十四条 对因改版而过期的空白许可证书,发证机构须在《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5)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无误后封存。 新版许可证书启用当年,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旧版空白许可证书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查。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三十五条 发证机构应将废证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见附件6)上登记,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封存。废证保存期为两年。 保存期满的许可证书废证,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批准,按保密文件销毁规定予以销毁,并在《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上如实登记。有关废证销毁的请示签批件及销毁清单须留存备案。销毁情况报许可证局。
第九章 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检查或抽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 第三十七条 许可证局对发证机构检查或抽查内容包括: (一)发证机构许可证书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二)许可证书的征订、验收情况; (三)许可证书的保管及专库、专柜的安全措施情况; (四)许可证书的进、出库台账登记情况; (五)许可证书的使用情况; (六)过期空白许可证书和废证的封存/销毁登记情况; (七)按规定在空白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对未执行本规定的发证机构,许可证局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对不执行本规定造成许可证书丢失、被盗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按照《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原《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需求量报送单 2.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签收单 3.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进、出库台账登记表 4.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使用情况登记表 5.商务部过期空白进出口许可证书封存/销毁登记表 6.商务部进出口许可证书废证封存/销毁登记表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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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发布 2012-09-13 09:09:02
- 十月一日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2011-08-15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