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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快递行业四类霸王条款:延误不赔 擅自开封

来源:网络 作者:中国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2-04-05 13:00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快递延误不赔

  该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对运输延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者损害承担任何责任”,这是典型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条款。快递公司的经营特色即在一个“快”字,迅速、安全地将快件送达收件人,不仅是快递合同的最基本内容,也是快递公司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如果快递公司不能按时送达,就构成了实际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通知寄件人开封查件

  寄送的快件如果是信函,根据《宪法》规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查看其内容。其次,寄送的如果是非信函类的物品,快递企业有权进行查验,但是这种权利不是问题条款所说的“绝对权利”,而是要受到限制的权利。查验须在交寄物品时当面进行,并且这种查验是快递公司的义务,如果属违禁物品仍然寄送的,快递企业将承担法律责任。

  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免责范围

  快递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不能免除合同提供方的主要责任;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向对方提示和说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限制索赔期限

  属于这类条款的有:“请于收件之日起30日内查询和索赔,逾期则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之证明文件,本公司接纳相关证明文件后30天答复是否受理,超过规定期限未提出索赔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快递用户有索赔权。快递公司如自行设置索赔期限,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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