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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苗:用新闻温暖传递法治力量(3)

来源:中国记协网 作者:中国记协网 发布时间:2010-08-31 14:39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本网记者:今年来校园屠杀案、灭门案这样的惨案频频发生,在我们感到悲伤的同时,社会也将一个更为沉重的问题抛给了媒体,那就是报道尺度的问题。您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法制报道的前辈,觉得在报道的时候该把握怎样的尺度?对于案情细节的描写上又该怎样处理?

    王松苗:我曾经把案件报道分为案情式报道、引导式报道、分析式报道、质疑式报道、侦破式报道。不过哪种形式的报道,都面临一个案情的选择问题。因为篇幅的限制,你不可能什么都一股脑地堆砌到文章中去。最主要的是,法治报道,必须选择好角度,注意导向,把握好报道的尺度。现在出问题较多,细节描写过于暴露的主要是案情式报道,引起连锁反应的也主要是这些报道。所以,对于那些残忍的、血腥的、隐私的作案细节,在报道中,必须惜墨如金,而不能进行渲染。在标题和版面的处理上,也要尽量克制。同时,还要充分估判报道的后果,多从人性的角度、尊重人权的角度、社会影响的角度,进行文字上的打磨,切实做到准确,规范。在这一点上,任何媒体都应当不追求卖点,对公众负责。这样,虽然文章的可读性有所损失,但责任性增强了。这样的媒体,更受人尊敬。

    就这个问题, 我曾经提出过两个观点,第一,是多作程序性报道,少涉及实体性报道尤其是细节性报道。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任何事实都是有待验证的事实,对此,必须审慎客观,以防先入为主,造成不公。第二,深挖事实是刑事报道的一个误区。侦查起诉阶段如果非要报道案件细节,也必须见到公开的法律文书——这种文书通常是起诉书,其他文书很少涉及到具体的案件事实。西方媒体坚持两个以上的新闻来源才能报道案件事实的做法,是反复打磨出来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案件报道是检察日报的一道主菜,也是一道特色菜。长期以来,我们坚持“化腐朽为神奇”的指导思想,将已然发生的负面案件,通过报道转化成正面的引导,不降低格调,不追求猎奇,不寻求刺激,目的就在于实现案件报道“寓教于法,启迪人心,疏导情绪”的效果。比如,在案情式报道中,我们坚持“三个一笔带过”,即对于可能产生负面效应的犯罪细节(强奸、杀人、绑架等容易模仿的)一笔带过,对于与报道主旨无关的细节(个人隐私、生活作风等)一笔带过,对于品位不高的细枝末节等(比如饭菜质量生活起居等)一笔带过。这样一来, 我们的报道虽然损失了一些可读性,但总体上较好地把握了导向性,反而赢得了更多的读者。

  本网记者:作为一个法制记者常常会出现同情弱者的心态,您在报道上又是如何权衡的呢?比如说2007年正义网率先报道了轰动一时的《“妻子”难产,“丈夫”拒签字致死两条人命》这样的新闻时,您是怎样把焦点从丈夫的身上拉开而对准了医院的呢?

    王松苗:悲天悯人同情弱者是一个新闻人应有的情怀。我是从贫困的大别山区走出来的,对社会底层、对上访投诉的人,可能有一种天然的同情,容易从感情上对他们进行“有理推定”,想方设法地为他们鼓与呼。所以,对打工农民、对类似安徽老太太冯彩云这样的弱者,我们一帮就是几年,一追到底,直至达到一个理想的结局。很多媒体在这一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当然,作为法治媒体,我们同情弱者,但也从不漠视强者的权利。换位思考,常常让我们明白,弱者强者都是相对的,甚至是互相转化的。媒体人必须保持应有的理性和自尊。

    2007年正义网率先报道《“妻子”难产,“丈夫”拒签字致死两条人命》这样一条新闻时,面对铺天盖地谴责“丈夫”的舆论,编委会迅速调整报道的方向,认为不能把这个“丈夫”推向悬崖,“不能再弄出第二条人命”,而应当把文章的焦点对准 “不签字则不手术”的医疗制度。“在生命垂危的时候,让病人最大可能地活下来,永远是最高的规则。必要的时候,应赋予医生最后决定权。目前迫切需要的是‘制度性松绑’”——检察日报发出的理性声音引起了高层的关注,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第五十六条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十几年来,从湖南靖州加油站的较量到浙江乐清150名三轮车夫的饭碗,从福建三明“吃人公园”的曝光到京郊农民陷入芦荟骗局的追踪,从对山东平度农民工伤的声援到为浙江断臂民工的呐喊……对弱势群体的每一份关注,都让读者感受到了评论硬的力量和法治柔的情怀。

  本网记者:法治评论是检察日报的品牌,新闻与评论同时出击,向弱者传递新闻温度,在检察日报其实早已固化。您能给我们举些具体的例子吗?

    王松苗:先举一个例子。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的导火索是2003年孙志刚死亡案件。其实,对这项制度“发难”最早而且最持久的是检察日报。

    2001年9月12日,《检察日报》发表了《徐州检察官揭开遣送黑幕》的深度报道,讲的是江苏徐州收容遣送站几名执法人员居然靠贩卖被遣送人员来牟取暴利发家致富。最后遣送站3名管教人员受到了法律严惩。在配发的评论《处理“三无人员”的制度反思》一文中,我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了理性思考:“既然连公安机关都没有了收容审查权,那么民政部门又怎么能拥有这样一项剥夺人身自由的权力?对连犯罪嫌疑人都够不上的‘三无’人员,有什么理由进行强制收容?”为此我提出:对待“三无人员”,救济比遣送更重要。

    仅仅两个星期以后,即2001年9月26日我们又发表了《儿子,你还活着吗》这篇文章,介绍了70多岁的安徽老人冯彩云,30多次来到北京寻找独子的故事:自从1999年9月9日,她28岁的儿子徐英东被北京丰台公安分局收容后,就一去不复返。

    此后,历时两年,我们先后在《法治评论》周刊进行了7篇报道,并约请专家撰写了《打官司非得等到失踪人死亡以后?》的评论文章,直接反思了现行立法上的弊端,并为法官断案指明思路。。

    2003年春天孙志刚事件的发生,直接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但冯彩云的赔偿问题依然没有答案。2003年6月25日我在《告别收容遣送要以史为镜》一文中,呼吁有关部门:“解决收容遣送过程中失踪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容不得我们有丝毫的拖延。以史为镜,可以知得失。在新制度淘汰旧制度的过程中,需要我们拿出勇气剪除那些并不光彩的‘尾巴’,用实际行动来抚平百姓的创伤,引导公众树立对新制度的信仰。”

    最终,在公安部的重视下,有关部门三下安徽,2005年,冯彩云终于拿到了50余万元赔偿。

    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正是新闻坚持不懈的追踪,评论的适时出击,最终使得案件柳暗花明,回到了法治的轨道上来,使弱者感受到了新闻的温暖。

    王松苗:在这个案件的报道中,我们讲法、讲理、讲情。没有法,没有理,立论不足以服人;没有情,文章也缺乏感染力。我们在做的时候,就充分考虑到当时收容遣送还是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直接批评肯定会引起有关部门的强烈反弹。所以,我们一开始就主打“人情”牌。《儿子,你还活着吗》,这是一种凄凉的追问。追问背后,是制度的剖析,是法理的考量。

    注重情理法是检察日报进行新闻报道、案件报道始终坚持的一个手法。您刚才提到的“法治三维”,正是我们在新闻界最早运用情理法“三维”手法讲故事说新闻的一个专栏。

    合理的事情不一定合法,合法的事情不一定合情。在法律与人情、道德与规矩之间,冲突、碰撞总是在所难免。“法治三维”就是要通过这种情理法的碰撞,运用深入浅出的语言,解读百姓身边的故事,解析故事背后的法理。它重法治而不缺情理,讲情理而不乱法度。这种以点带面、以案释法的讲故事形式要求从“情理法”三个维度,叙人间真情,道世上公理,释社会法律,立体展现人性之美,道德之善,法治之力。

  本网记者:您获得长江韬奋奖时的获奖感言是:“韬光养晦积蓄法治力量,奋发图强提升检察报力。”从这短短的20个字里,可以看出您是个极其的性情中人,在生活也是这样的吗?这样的个性会让您在工作中也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吗?

    王松苗:谢谢你还关注到我的获奖感言。我还真没把这个意思与我的性格联系起来。说到我的个性,我始终记得两位领导的评价,一个是耿直,一个说“愤青”,虽然都有缺心眼的潜台词,但实在是江山易改秉性难移。因为我的成长经历就是这样的,从大山里走出来的,喜怒哀乐全部写在脸上。在报社,熟悉我的同事都知道我有“拍案而起”的血性。面对舆论监督选题,我经常和同事们说两句话,一句是“这人可怜,咱们得帮帮”,一句是“这事太可气,咱们得说道说道”。

    从感情上、经济上,我们会想办法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但是从法律上,我们也会理性地选择。找到法治“硬伤”,是我们在帮人维权时,始终坚持的一条“硬杠杠”。如果法理上没有大的偏差,我就会换角度来劝慰这些维权者。既让人感受到新闻柔的情怀,又让人感受到法治硬的力量。所以,我说 “韬光养晦积蓄法治力量”,既是对自己性格的提醒,也饱含对这份职业的热爱。

    同时,作为一张法治报纸的法律把关人,法治建设日新月异,要想不掉队,就必须加强学习,只争朝夕。去年获韬奋奖后,我在报社讲了三句话:荣誉的高规格不代表个人的高水平;报纸的影响力不代表个人的硬实力;被“韬奋”决不能“被自恋”。荣誉面前,我必须清醒地看到自己的短板,从身边学起,博采众长,加速提升自己的硬实力,与同事们一起“奋发图强提升检察报力”。

  本网记者:我也听说你是个对文字特别敏感特别仔细的人,对同事的关怀也特别细致,您觉得有这和您性情中人的个性冲突吗?

    王松苗:文字敏感可能是职业病吧?我想很多新闻人都有这样的经历。我们可能更多地是对法治内容产生条件反射,“眼睛里揉不得沙子”。法律语言特别强调严谨、准确。不能分不清“法治”与“法制”,把“提出抗诉”与“提请抗诉”弄混。在表达上也要有分寸。比如,很多司法机关喜欢说,自己多少年“无违法违纪”。我喜欢把它改为“未发现违法违纪”或“无违法违纪案件”——因为轻微违法或者违纪往往是存在的,最多是没有发现而已,而未发现不等于“未发生”。有的甚至是发现了,但明显轻微,及时进行了纠正,从而没有形成案件而已。

    再举个小例子吧。8月24日的新华社消息说,上海经信委一干部经济犯罪获刑11年。一看文章,里面说的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按照高检院、公安部今年5月7日下发的文件和现在理论界的通说,这三种犯罪,现在都视作职务犯罪,而经济犯罪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一般主体实行的经济领域的犯罪(一共86种)。这种错误,一般媒体也就过去了,但对于我们法治媒体而言,就必须较真。

    说起对同事的关心,我做得远远不够,常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业务上,虽然严厉一些,要求高一些,但与人为善是我做人的底线,所以同事们都能够理解我,与我坦诚相见融洽相处。这是我最感欣慰的。团结才有战斗力。在检察报这个优秀的团队中,我感到自己的工作是舒心的,氛围是昂扬向上的。我从事的职业与我钟爱的事业在这里得到了很好的统一。所以,我深深地热爱着这个集体,感谢当初的阴差阳错。

    本网记者:谢谢您接受我们的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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