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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加强旅游广告管理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中国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2-04-28 10:13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通知》

  共同加强旅游广告管理

  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管理的通知》。各地工商和旅游部门将在今年“五一”、“5·19”中国旅游日、“十一”等几个重点时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近年来,各地依法加强旅行社和旅游服务广告的日常监管,旅游市场秩序总体规范有序。但是,仍有部分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业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国家旅游局在全行业部署开展了“讲诚信、促发展”主题活动,加强旅游广告管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维护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总局就加强旅游广告管理建立了合作机制。依据《广告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沟通和协商,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决定联合下发《通知》,共同规范旅游广告市场。

  《通知》共8条:一、发布旅游服务广告的,应当是具有旅游服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旅游服务业务或者变相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二、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服务项目和核定的经营范围发布广告。

  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作、发布旅游服务广告。三、旅游服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中涉及的旅行社名称、旅行社经营业务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电话、旅游线路、项目、时间、价格等服务内容,应当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四、旅游服务广告不得以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五、旅游服务广告中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六、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旅行社的监管,对旅行社存在涉嫌无许可经营和误导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的监管,对虚假违法旅游服务广告,要及时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要在今年五一假日、5·19中国旅游日、十一黄金周等几个重点时段,部署开展联合检查,并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检查情况分别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

  据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旅游局将适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旅游服务广告市场监管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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