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个磷矿主产省磷矿开发管理实行新政
鄂湘川黔滇五省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第二次联席会议4月27日在湖北省襄阳市召开。为进一步加强我国重要优势矿产磷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开发司与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五省国土资源厅以及磷矿联创齐争联席会议会员成员单位讨论通过了五项磷矿资源管理新制度。
这五项新制度是:鄂湘川黔滇《磷矿资源开发准入管理办法》、《磷矿矿业权规范投放管理办法》、《磷矿年度开采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磷矿监管联查联控办法》、《磷矿企业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制度》。
主要内容为:在开发准入上,新设磷矿采矿权的矿区地质勘查工作原则上应达到勘探程度。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矿业权申请人原则上要求是采选、矿肥或矿化一体化联合企业,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新建、改扩建磷矿采选项目的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必须与矿区储量规模相匹配。小型磷矿区矿山年生产规模要在15万吨以上,中型磷矿区年生产规模在30万吨以上,大型磷矿区年生产规模在50万吨以上。
在矿业权投放方面,鄂湘川黔滇磷矿矿业权实行总数和设计开采能力总量控制,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优化结构、有序开发”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磷化工产业发展需要、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业权市场需求确定。鄂湘川黔滇五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磷矿矿业权投放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通过矿业权有形市场向市场投放磷矿矿业权。
在磷矿开采总量管理上,遵循“平衡总量、优化结构、集约节约、稳定市场”的原则,由鄂湘川黔滇五省磷矿资源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在磷矿开发监管方面,鄂湘川黔滇五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实行联查联控,共同开展磷矿资源勘查开发监管,协同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建立磷矿矿业权人信用档案以及磷矿矿业权管理与执法监察情况通报制度等。
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鄂湘川黔滇五省磷矿开发联创齐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的磷矿企业,要建立社会责任年度报告公开发布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公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规划和措施等。
据了解,我国是磷矿资源大国,磷矿资源主要分布在云南、湖北、贵州、湖南、四川五省,五省磷矿储量占全国的78.3%,产量占全国的92%。科学管理好五省的磷矿资源,对于促进我国磷矿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国土资源部调控司、规划司、勘查司、开发司、储量司、执法局的代表和中国化学矿业协会、鄂湘川黔滇五省重点磷矿企业负责人及代表90多人参加了第二次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