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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认真落实全国林地林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

来源:国家林业局政府网 作者:采集 发布时间:2012-05-22 16:33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近日,甘肃省林业厅下发《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地林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林地林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地林权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为重点、林权管理为核心、综合监测为基础、严格执法为保障、能力建设为手段,创新机制,优化服务,切实做好全省林地林权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要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力度,形成“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占补平衡”的林地管理新机制,依法规范林地管理。一要认真落实《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精神,精心编制全省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加快推进林地落界工作,力争在5月底前完成全省林地落界任务。二要继续坚持实行征占用林地由林业部门“统征”政策,坚持重大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甘政办发〔2002〕72号文件精神,在林区探采矿,必须由省林业部门和省国土部门联合发文审批,凭批文分别办理探采矿证和林地使用证,未经双方共同审批,林业部门不予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探采矿证持有人一律不得进入林区开展探采矿活动,坚决制止林区探采矿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三要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地和其他用地,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和低丘缓坡开发利用等过程中不得挤占林地。严格保护公益林。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审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严禁越权审批和化整为零报批林地。四要加大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监管力度,对征占用林地项目选址、用地规模预先论证,加强征占用林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五要严格执法,坚决制止毁林开垦等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各级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认真履职,坚持原则,敢于碰硬,严格执法,对征占用林地产生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强调,要强化林权管理,巩固林业建设成果。一要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认真应对集体林地重复登记发证问题。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2〕47文件和省林业厅甘林资函〔2012〕145号文件要求,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避免引起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保障林农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二要规范颁证行为,强化退耕还林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执行林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做到林权登记程序合法,要件齐全,内容完整,图件完备,文字数据规范准确,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强化林权颁证档案管理。加强退耕还林林权颁证,特别是要加快推进荒山造林林权证的颁发进程,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三要研究林权管理应用软件,建立林权登记、林权登记信息查询和系统管理等多功能的全省林权登记管理平台,实现林权登记信息在全省范围内的联网查询和信息共享。四要进一步加大林权争议调处力度。省林权纠纷调处办公室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尽快组织调处遗留的林权纠纷,明晰产权,依法确权颁证。对出现新的争议,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正的原则,积极调处纠纷,依法确权颁证,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五要坚持实行凭证用地制度。各类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证等事项,需凭林权证等证明受理;征占用林地各项补补偿,凭林权证兑现;退耕还林农户凭林权证领取粮食和现金补助,未颁发林权证的,一律不予验收和兑现粮款;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流转,没有确权登记发证的,一律禁止流转;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投保等,必须以林权证为凭据,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威性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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