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林权权属已转移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八)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林权实际缴纳出资的,应当同时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申请办理林权出资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林权出资对应的出资方式登记为“林权出资”。
第十二条 投资人、被投资公司的林权出资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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