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主要包括: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主题园、江河风光带、绿色通道和生态廊道。《办法》禁止在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区进行商业性采伐活动,禁止开垦、采石、挖沙、取土、采脂、野外用火等毁林行为。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为加强对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弥补因禁止采伐利用造成的收益性损失,《办法》规定给予管护对象一定补助。其中,未经流转的个人所有或投资经营的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是相应的个人。未经流转的国有林业单位和集体所有或投资经营的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乡(镇)、村集体、集体林场等集体单位。依法签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地的,在合同期内,补偿对象是承包者或者租赁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补偿。
此外,对实施市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公共管护的有关单位,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也可以给予一定补助。
《办法》明确,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30元,其中由市财政补助20元,区县(市)财政补助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