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吉林省国土绿化步伐,推进全省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筹部署,吉林省于2012年启动了造林补贴试点工作。
实施造林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全局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造林投资模式的一次重大改变,对提高全国植树造林积极性和造林成效、促进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推进现代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把好事办好,吉林省专门成立了“全省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详尽的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在省内永吉县、舒兰市、四平市、通化县、靖宇县、临江市、通榆县、敦化市、龙井市、珲春市10个地区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
吉林省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本着“谁造补谁、自愿、公开、四到县”的原则开展。“谁造补谁”原则是:在国家投资规模范围内,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补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得重复安排。“自愿”原则是: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公开”原则是:试点县要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试点乡(镇、林场)、试点任务。以行政村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造林面积、造林地点、树种、造林质量等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四到县”原则是:试点县对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
此次试点补贴主要针对10个造林补贴试点地区2012年度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造林形成的乔木林,总面积共计9.6万亩。补贴面向所有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的林农、林业合作组织和承包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采取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两种形式兑现。
吉林省此次造林补贴标准确定为:在宜林荒山荒地上人工营造乔木林(非经济林)每亩补贴200元,营造经济林每亩补贴100元;在皆伐迹地上人工更新(乔木林)每亩补贴100元。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对试点县(局)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等工作费用的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的5%实施补贴。试点市(州)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造林补贴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
为确保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吉林省明确要求各试点单位要明确落实工作任务,加大造林补贴地块公示力度;要做好造林作业设计和核实,规范操作试点县(局)与造林主体合同签订;要认真组织造林主体开展造林施工作业,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要组织林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形成县(局)级自检验收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将组织省营造林质量检查队,按照国家有关核查比例不低于10%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各局作业质量检查验收结果的核查,对通过省级核查验收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兑现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