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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

来源:国家林业局政府网 作者:采集 发布时间:2012-05-22 17:09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林农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探索扶持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的规律,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标准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培育一批发展产业化、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省级示范社,通过开展林农专业合作社国家和省级示范社创建活动,可以树立一批可学可推的典型示范社,发挥示范引路作用,提高林农的组织化水平,实现2012年全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300个以上的目标,促进全省林农专业合作社更快更好地发展,日前,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登记,云南省林业厅、财政厅、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向全省联文下发了《云南省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和管理办法》。办法共19条,对林农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扶持办法、监测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要求,省级示范社应当做到社员资格明确,组织机构健全,章程制度完善,社务管理民主,会计核算规范,盈余返还合法,档案管理规范,经营服务统一,经营效益良好,具有较好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一年以上(含一年),成员达到50个以上,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主要从事林业九大产业的生产经营,所从事的产业为当地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产品种植面积、养殖规模或加工规模要显高于其他林产品,产品要具有品牌、注册商标和较好的市场前景以及较高的专业化、区域化、商品化的程度,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并且统一产品,统一种苗农资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包装,统一销售,能较好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服务、产品营销等服务。

  办法明确规定,申报省级示范社应当本着自愿的原则,由林农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供销合作社逐级审核后,对推荐申报的省级示范社进行实地考核,组织专家评审,形成初步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农专业合作社,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和省供销合作社共同认定为省级示范社,颁发荣誉证书和匾牌,并向社会公告。对省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经复查合格的,继续享受荣誉称号和有关政策扶持,对出现在申报和复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拒绝参加复查、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以及因其他原因清算解散、违反国家政策、不服从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供销合作社依法管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的,一律取消省级示范社资格,中止享受各项扶持政策,且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示范社。
  
  办法明确指出,被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省级财政视当年度财政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并优先享受贷款、贴息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优先安排中低产林改造、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木本油料基地建设、生物质能源林建设、碳汇造林等林业工程、山区经济发展和农业综合开发以及林业基本建设投资、技术转让、技术改造和科技推广等建设项目。
  
  办法的出台将有效促进全省林农专业合作社更快更好地发展,为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起到探路子、作示范、出经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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