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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违规投资

来源:中华建筑报 作者:中国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2-06-08 16:02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重大项目违规投资:浮华背后的“隐伤”

  2010年度央企重大项目审计结果解读之一

  作为国家GDP的有力推手,动辄几十亿元的重大投资项目本应是央企执行其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但在一场“审计风暴”过后,重大投资项目开始变得“千疮百孔”,违规投资新增产能、违规招投标、未报案即开工等问题暴露无遗,多家央企陷入了舆论谴责的“旋涡”。

  “不差钱”项目漏洞百出

  记者在查阅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报告时发现,早在2007年,鞍钢集团就曾未按规定报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自行新增鲅鱼圈钢铁生产基地项目产能150万吨,截至2010年底已超计划投资81.24亿元;其所属鞍钢集团朝阳鞍凌钢铁有限公司未报经主管部门审批,自行将H形钢项目调整为热轧带钢项目,截至2011年8月底已超计划投资20.37亿元。

  2008年~2011年,东方电气所属峨嵋公司120兆瓦太阳能光伏产业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签订建设合同6600万元。

  2008年~2010年,中国二重未经招标,直接指定了155项固定资产的采购单位,涉及1.53亿元,占应招标金额的23.11%。

  2007年3月,中国电科所属第十三研究所经中国电科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建设的半导体照明项目累计完成投资7.68亿元,但投产后未实现可研报告预计的销售和利润目标,截至2010年底累计亏损6228万元。同年7月,其所属第十四研究所在缺少项目可行性研究的情况下,以下属产业公司科研、研发设计实验使用等为由,投资建设产业大楼,2011年8月竣工后大部分对外出租。

  另外,中石化所属镇海分公司7个在建项目设计未经批复就先开工,涉及投资11.35亿元;所属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洋浦成品油保税库项目配套码头护岸工程,未经发展改革委核准即开工,至2011年8月底已完成投资6668.63万元。还有一汽集团新医疗大楼项目在未报国资委备案的情况下即开工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约12.23亿元;中煤集团部分固定资产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涉及金额25.02亿元……

  被审计出上述问题后,鞍钢集团修订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流程等制度;东方电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了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中国二重对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修订了招标管理办法;中国电科第十三研究所制订了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中石化、一汽集团等则向发改委、国资委等有关部门补交了备案文件,办理了有关手续。

  有法可依为何不依

  其实,我国对于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早已有了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审计署、财政部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审计机关出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外的资金支付。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也指出,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另外,根据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对于应报政府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一般项目尚如此,何况是央企的重大项目。既然如此,为什么重大项目违规投资问题年年审年年有?

  审计问责机制须深化

  去年央企审计报告中的大唐集团、中远集团、中化集团等“国家队”的重大项目违法投资问题仍历历在目,今年鞍钢集团、中国电科、中国二重的类似问题却再度袭来,相关企业回应的,永远只是接近于“正在整改或已完成整改”这样的回答。那么,为什么今年整改完毕明年又犯?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专职律师罗长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审批制度之间有冲突。市场经济需要调节,需要结合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是无法直接规划出来的,对一些重大项目的审批尚存不合理的地方。作为经济安全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应当对企业起到风险提示作用,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审计体系尚未真正发挥作用,审计过程中存在很多“灰色收入”,许多项目资金都流入了个人口袋。我国的审计流于形式化,对重大项目的审批管理不严,对审计结果不追责,或追责落实不到位,缺乏权威性。

  对于年年都出现的央企重大项目违规投资现象,罗律师指出,第一,从宏观上说,国家的审计体系不缜密,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易受干扰,应提高其地位,审计署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受制于政府机构。第二,应深化审计问责机制,不能仅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还应落实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第三,在重大项目投资中,特别需要严格落实审批前的预算机制,不能随意为之;抓典型是对的,但必须注意编制预算时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不能留有盲点,否则积少成多,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第四,我国的审计法过于宽泛,须增强其可操作性,审计署可以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行动。重大项目本来就是非常宏观的,审批时就应该明确到具体由谁来做,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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