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中美贸易高速增长,以各种调查为贸易壁垒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频繁,严重影响了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在被动接受、缺席判决到勇于应对纠纷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意识到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大洋彼岸又传来了好消息。浙江通领科技集团(以下简称通领集团)坚持3年零11天,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裁决不利的情况下,通过司法诉讼成功实现逆转,创造了中国企业诉美国政府机构依法胜诉的经典案例。
“我们又赢了”
近日,通领集团董事长陈伍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用一句“我们又赢了”尽显一次次过招中的艰辛。他介绍,自2004年1月起,通领集团生产的漏电保护断路器(GFCI)开始销往美国市场,还未站稳脚跟就遭遇了美国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强烈抵制。6年的时间里,通领集团在美国连续遭遇4起知识产权诉讼。
据介绍,2004年、2005年,美国百年老字号企业莱伏顿公司先后以侵犯其在美注册的558号、766号专利为由,分别起诉通领集团及其美国经销商。有备而来的莱伏顿,不仅提出了无理的要求,还针对同一专利、同一诉讼请求,将通领的4家经销商分别在4个不同联邦法院进行起诉,提高诉讼成本。面对各种压力,通领集团自己出钱应对诉讼,历时3年,终于在2007年7月10日,等到了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下达的判决书,判定通领集团并未侵权。
可是,2007年8月16日,距通领集团胜诉仅36天的时间,美国莱伏顿的行业同盟帕西西姆公司,又以专利侵权为由,将通领集团等4家中国企业诉至ITC,要求对来自中国的GFCI产品进行“337”调查,同时向美国纽约联邦北部分区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的诉讼。2009年3月30日,ITC裁定通领集团侵犯帕西西姆的340号、398号专利,并向美国海关下达了有限禁止令,禁止通领集团等中国制造商生产的涉案GFCI产品通过美国海关进口。
这让通领集团意识到,竞争对手要的并不是一个所谓的公平竞争的环境,而是要打垮一切与自己有竞争关系的企业。2009年9月17日,通领集团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起诉ITC。2010年8月27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驳回了ITC“337”调查指控通领集团侵权的错误裁决,判定涉案的通领GFCI产品不侵犯帕西西姆340号、398号专利及任何涉案专利;ITC根据本判决修改并解除对通领GFCI产品的海关有限禁止令。
似乎是“树欲静而风不止”。2010年9月3日,距通领集团胜诉仅仅7天时间,莱伏顿又再次以侵犯其124号、151号专利为由将通领集团诉至ITC,要求对通领集团等数
十家企业进行“337”调查。自主知识产权是制胜根本
莱伏顿的再次行动,完全在陈伍胜的意料之中。虽然目前只是接到通知,正式立案还需要一个月的时间,但对再次取得胜利,陈伍胜充满信心。因为通领集团在取得胜利的道路上一直坚持“两条腿”走路,坚持诉讼的同时,也重视自己的技术创新。“尊重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决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权利,是通领集团的一贯主张。”陈伍胜坚定地说,任何企业都必须提高其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能力,才能使企业保持在行业中的领先优势,这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科学发展之路。
而负责此次应诉的律师代表方蕾也介绍,这次的胜利最重要的是通领集团确实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她指出,任何此类诉讼的胜利都需要熟悉程序和相关技术的律师团队、团队与企业间的良好信任,以期在短时间内抓住主要矛盾解决问题。但如果没有自己的技术,再好的律师、再完美的团队协作也不具意义。
积极应诉才有机会获胜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仅2010年7月,ITC发起的“337”调查就有9起,其中涉华案件6起,全部因专利侵权被诉。但因为应诉程序复杂、成本高昂,许多遭遇“337”调查的中国企业应诉积极性并不高,所以美国企业发起这种诉讼往往也带有在财力上拖垮、市场上逼退对手的目的。为此,中国相关部门鼓励企业积极应诉“337”调查,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因为只有积极的应诉,才有获胜的机会。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王贵清指出,2006年至2010年,美国对外发起的“337”调查涉及中国大陆的有52起,通领集团的胜利对中国出口企业具有借鉴意义。商会将提供支持,代表行业发出声音,跟踪企业是否得到公平对待,始终与中国企业站在一起维护合法权益。
商务部公平贸易局调查副专员夏翔则表示,作为应对“337”调查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一直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应诉“337”调查。他介绍,虽然目前商务部在鼓励企业应对上,并不包括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但已经建立了商务部、地方政府、商业协会、企业“四体联动”的机制,一旦企业遭遇“337”调查,将启动这一机制进行统一协调,为企业提供帮助。
“2009年以来,在商务部协调以及各方努力下,中国企业已连续在无汞碱性电池、葡萄糖胺、闪存控制芯片、制冷剂等8宗美国‘337’调查中赢得胜利。”夏翔说,中国企业要有自己的竞争力,也要敢于应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