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有媒体将其解读为“中国将减征外资股息税至多50%”。“这是误读。”德勤税务合伙人朱桉向《国际商报》记者表示,“这只是对先行文件的补充。在现行税制下,国家并没有出台对外资企业减税的明文政策。”
朱桉表示,此公告为外国投资者享受股息税减负提供了进一步明确的规范。
对限制滥用优惠措施
作宽松修改
股息税是“预提股息税”的俗称,是向投资者支付股息时应代扣代缴的所得税,一般按应付股息的10%向税务局缴纳。支付给外资企业则需要看税收协定中是否有所得税优惠,如中国香港减按5%,由支付股息的公司代投资方缴纳所得税。其他国家和地区对应相应的税收协定规定。“2008年税制改革后对符合条件外资企业股息税的征收从标准的20%降到10%,与免税时期相比虽然增加了10%,但也降低了一半。”朱桉说,被视为中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受益所有人基本享受10%这一档税率。近些年签订协议的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等地享受了5%的税率。
2009年,国家出台规定限制滥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彼时,一些公司通过在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空壳公司,借此缴纳较低(5%)的股息税。
朱桉曾参与讨论起草这方面的规定。他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是对限定滥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规定所作的宽松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显示,自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根据中国对外签订的不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定股息税率分为0%、5%、7%、8%、10%、15%等几档,其中主要集中在5%和10%两档。
根据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如果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10%股份,委内瑞拉、格鲁吉亚等国企业可以享受5%的股息税;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包括韩国、新加坡等13个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的企业也可以享受这档股息税。
当委内瑞拉、格鲁吉亚等国企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企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时,股息税仍按10%缴纳。
目前,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与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根据现在的调整,只要在一定情况下空壳公司主动承认自己并不拥有实际业务、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那么申请适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可以不被处罚,并且公司的最终受益所有人可以享受较低的股息税。
“孰低法”执行不再有模糊空间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国对外资股息征税应遵从“孰低法”。境外居民在华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如果按中国(内地)的税法征税,税收边际率较高,对方税收边际率较低,此时应遵从较低的税收边际率。
此前的政策没有明晰界定“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条件,因此地方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模糊地带,外资企业很少能按“孰低法”缴纳股息税。
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使受益所有人身份有了明晰认定。
如此一来,过去因为政策模糊地带而无法遵从“孰低法”的外资企业,将可按照此规定缴纳较低的股息税。
朱桉说,在中国符合条件并拥有大量未分配利润的外资企业可以选择申请此项税务处理。这些申请企业将提供书面申请和各种材料,并接受当地税务局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