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通工具
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目前一般都是通过各自公司或中介公司提供并建立的数据库播映影片,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复制权和放映权。其使用费标准如下:
(一)飞机和火车:
在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10000架次(列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的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2.5-5万元;
第二类影片,1.8-2.5万元;
第三类影片,1.6-1.8万元;
第四类影片,1.4-1.6万元;
第五、六类影片2500-14000元。
覆盖范围在10000架次(列次)/年以下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二)轮船:
影片首映两年内,其覆盖范围超过5000航次/年的,每年每部影片使用费为:
第一类影片,10000-11000元;
第二类影片,9000-10000元;
第三类影片,8000-9000元;
第四类影片,7000-8000元;
其余影片因类别和长度不同,800-6000元。
覆盖范围少于5000航次/年的,使用费减半。
影片首映两年后,使用费可酌减。
(三)长途汽车:
凡播映电影作品的长途汽车,不分使用影片的数量及类别,一律实行统收,每辆车每年收取著作权使用费365-500元。
五、非营利性局域网
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局域网播映电影,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按每500户终端为一个计算单位,每个计算单位每年每部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费为100元。一年内使用满50部影片的按九折计算,一年内使用满100部的按八折计算。
六、音像制品出租
经营影片音像制品出租业务,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出租权。每年每个出租点统收电影作品出租权使用费200元。
七、其他
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领域通过剪辑、汇编电影作品传播的,使用的是电影作品的汇编权。使用电影作品的汇编权必须事先(或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权利人的许可。汇编后的作品应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其使用费可根据选用量的多少等因素另行商定。
本使用费收取标准为基准价。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作适当浮动,但浮动幅度由协会理事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