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信部发布了《钼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准入条件》从企业布局、生产规模和工艺装备、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险等七个方面规定了钼行业的准入条件。
《准入条件》提出,新建、改扩建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项目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危害评价制度和环保、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开采钼矿资源,应遵守《矿产资源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破物品、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采选钼矿资源,应有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尾矿库及配套设施。
《准入条件》强调,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食品、药品、电子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新建钼矿山、钼炉料、钼酸铵和钼粉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相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企业要根据该区域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准入条件》要求,新建露天矿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25000吨,现有露天矿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5000吨;新建坑采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10000吨,现有坑采采选综合生产能力不得低于日处理矿石量5000吨。新建、改扩建冶炼生产企业工业氧化钼(含钼不低于51%)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0吨;现有冶炼生产企业工业氧化钼(含钼不低于51%)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0吨。禁止建设单一钼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钼酸铵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000吨;现有钼酸铵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3000吨。新建、改扩建钼粉(含钼不低于99.9%)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2000吨;现有钼粉(含钼不低于99.9%)生产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000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