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办法》明确,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基金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办法》提出,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采集发布支出;(三)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四)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
《办法》表示,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