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税金融投资政策急需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初期高投入、高风险的特征十分突出,需要强有力、系统性的财税、投融资政策支持。调研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创业投资规模小,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发达、多层次金融市场不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等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支持方式和政策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所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相关财税金融和投资政策要在系统梳理、评价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财税金融支持方式,形成有效引导和有利于发挥社会投资积极性的政策体系。
(六)国际合作是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途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是基于全球科技前沿领域的创新成果,呈现出在产业链高端共同投资、联合开发、加强分工与合作等新的特点和趋势,国际合作发展是其必然选择。但调研中发现,除少数新兴产业形成了开放式发展的格局外,目前许多新兴产业领域的发展,企业开展国际合作的形式比较单一,不注重前期技术合作,也没有利用国际资本市场,国际合作发展渠道不畅。鉴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必须以更加开放的思维,推进智力、资本和市场的深度合作,促进共同发展。
(七)加强规划引导和统筹协调。调研中感到,各地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积极性很高,都希望抓住这一次重大发展机遇,实现本地经济的较快发展,提升在全国中的位次。但是也发现存在急于求成的趋向。为此,既要保护好、发挥好和引导好地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积极性,也要高度重视区域间统筹规划和协调发展,避免盲目低水平投资建设等问题。
三、怎样理解和把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内涵?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技术产业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
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代表科技创新的方向和产业发展的方向,体现新兴科技和新兴产业的深度融合。另一方面,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关联带动作用,是推动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的重要力量。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决定》明确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基本相同的特征,总体上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但其中也有一些技术相对成熟、不具备高成长性的领域,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还将催生更多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制定《决定》的原则是什么?
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的重大举措。《决定》是指导我国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指导文件。制定《决定》坚持了以下主要原则:
一是突出战略性、阶段性、针对性。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长远的一项重大决策,必须以全球视野,立足国家战略需求,既要认识到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进行超前部署和统筹安排;也要立足当前,着力解决制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促进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还要有系统性、针对性地提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所涉及的创新体制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强自主创新、完善市场环境、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等重大政策措施。
二是处理好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的关系。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紧紧结合我国国情和发展实际,把握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为主线,摆好政府位置。《决定》提出的相关政策措施,是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重点,引导培育市场机制,政府更多地采取宏观调控和间接手段,在一些关键核心领域,要有所作为,集中力量办大事,发挥积极的组织推动作用。
三是坚持企业的主体地位。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以发挥企业的能动作用为核心,强化产学研用结合,使《决定》的相关政策向企业聚焦,促进各种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发展成为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跨国企业集团,支持中小企业做专做精、做大做强。
四是体现统筹协调。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项涉及经济、科技、改革、政策法规等多方面复杂因素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既关系当前也影响长远的重大战略任务。为此,《决定》必须充分体现国家层面相关规划、政策的衔接,体现中央和地方之间以及区域之间的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做出长远安排,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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