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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46号  

来源:未知 作者:韩旭 发布时间:2012-10-15 14:25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出口至台湾地区自用的非配额管理原粮及制粉办理退税

  或退还保证金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地出口商应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或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内地出口商的企业营业执照;

  (二)内地出口商出口原粮及制粉的报关单、税单或保证金收入证明;

  (三)台湾进口粮食及缴税证明;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与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内地粮食出口商应联系相应的台湾进口商,由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

  业务部门申请出具前款(三)中所述相关粮食进入台湾及缴税证明。

  二、内地粮食出口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进口粮食

  及缴税证明,并于2013年6月1日前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

  2013年6月1日前未向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且提交相关材料的,海关不再退还相关税款,并对税款保

  证金做转税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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