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微博上疯狂转发一篇名为《塑料瓶底部的秘密》的文章,事关塑料容器的安全问题,因此引发消费者的关注。该文章称,塑料饮料瓶底部都有一个带箭头的三角形,三角形里面有一个数字,这些数字分别代表不同材质并对应诸多健康信息,但这些“数字身份证”长期被忽略。
“塑料瓶底部的秘密”,真相是否如网上所说?其中的观点是否客观?塑料瓶、水杯等究竟使用什么材料才能符合标准?针对这些问题,有不少网友质疑,谁能给出一个权威解释?
被忽略的“数字密码”?
引起网友关注的这篇微博提到:“塑料瓶里面含有一种叫做PET的塑料材质,用一次是安全的,如果因节俭或方便而重复使用,就有致癌危机。矿泉水瓶的底部都有一个带箭头的三角形,三角形里面有一个数字,超市所售的多数饮料,瓶底的标注都是数字1。”
在上述文字下方,发帖者特意罗列了1至7各个数字代表的不同塑料材质以及其安全隐患。
比如最常见的矿泉水瓶、碳酸饮料瓶标注的是1,代表PET材质,即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这种材质耐热至70℃容易变形,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融出。用了10个月后,还可能释放出致癌物DEHP,并且不能放在汽车内晒太阳,不要装酒、油等物质。
2号为HDPE,代表高密度聚乙烯,常见白色药瓶、清洁用品、沐浴产品,不能用来做为水杯,或者用来做储物容器装其他物品。
3号为PVC,这种材质高温时容易产生有害物质,甚至连制造的过程中它都会释放,因此不能用它拿来包装食物。
帖子很快被网友转发,不少人感叹,平时买矿泉水或饮料,一般只会看看品牌和保质期,根本不知道底部会标有数字。
多位跟帖者表示,“矿泉水瓶、饮料瓶喝完后扔了可惜,为了废物利用会用来重新灌水或是装调料、食品,想不到这样做还会危害健康。”
有网友发起“塑料瓶底部致命的秘密”调查,“你留意过塑料瓶底部的数字并知道它的含义吗?”这一选项中,6.6%的人表示“一直有留意,并知道它的含义”,23.4%的人表示“有留意但不知道是什么意思”,70%的人表示“没留意”。在“你有错误使用过塑料瓶吗?”这一选项中,45%的人表示“经常错误使用”,48%的人“偶尔会”,7%的人“从来没有”。
客观解读“数字密码”
“塑料瓶底部的秘密”,真相究竟是否如网上所说?
浙江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系教授陈义镛认为,有些观点缺乏科学依据。
比如有一条提到1号塑料瓶,即我们常用的矿泉水瓶、碳酸饮料瓶使用10个月后可能释放出致癌物DEHP,这句话明显有错。DEHP是增塑剂,确实是致癌物质,添加这种物质的目的是增加可塑性,而PET材质因为本身的特性,在制作过程中无需添加增塑剂,因此使用10个月后释放出DEHP也就无从谈起了。
此外,网上的说法认为HDPE不要用来做水杯或是做储物容器,但陈教授翻阅资料发现,早在1987年,美国HDPE吹塑制品消费量中,牛奶瓶、水瓶、食物容器等就占了相当一部分比重。
与陈义镛的观点相似,在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轻工室工程师王齐君看来,塑料瓶底部的三角形标识、里边的数字和下方的字母,不是安全等级的划分,而是回收过程中,方便回收分类的标识。
王工程师说,饮料瓶致癌没有科学依据,但是现在很多家庭用喝完的饮料瓶当器皿,瓶子会随时间的推移开始降解,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一定的有害物质。在其看来,消费者在重复使用过程中实际上是不安全的,饮料瓶也是有保质期的,过了保质期就有可能对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的危害。
误导误读
埋下安全隐患
中国塑料协会降解塑料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工商大学轻工业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副教授翁云宣也表示,塑料瓶底的数字实际上是代表了不同塑料的材质,这些材质都有一些不同的使用条件。
那么,塑料到底有多少不同的号码呢?
翁云宣说,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塑料制品的标志》,把ISO11469关于塑料制品的标识、定义、对每个塑料的缩写都包括进去了。根据不同的材质、不同的缩写给它一个对应的排号,现在已经有140号。
虽然塑料的材质细分起来已经有140种,但在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也就是1到6这6个号。
实际上,瓶底的三角形表示瓶子的材料是可回收的,数字从1到7,代表的是饮料瓶的主要原材料。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专家王博士则建议,消费者选购塑料制品时要多留几个心眼:首先是该容器应该有使用标识;其次是要根据用途,选用对应的塑料制品;最后,标有3号及PVC标识的最好不要与食品接触。
他建议说,作为食品容器,一定要选用“带三角图案,并注明食品用”字样的制品。若用于微波炉加热的,除了要“带三角图案,并注明“食品用”等标识外,还应标注有“微波炉适用”等字样。
“有些微波炉容器的盒体是微波炉适用的‘05号’塑料,但盒盖有可能是‘06号’或者‘01号’,这时就不能把盖子和盒体一起加热”。
标有3号及PVC标识的塑料产品最好不要与食品接触,同时,塑料制品上写有图例中“OTHER”标识的,也不要与食品接触,“制造者都不知道这是什么类型塑料,危害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