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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中国旅游报 发布时间:2012-08-30 13:14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8月27日,旅游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在会上就立法必要性、立法总体思路、草案主要内容等作了说明。

  据了解,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规划,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草案。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全国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加快制定旅游法。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在研究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实现科学发展等工作中,结合议案和建议承办工作,对制定旅游法问题多次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调研情况,2009年12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牵头组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

  两年多来,起草组先后举行5次全体会议,分别到十余个省区市和有关国家开展调研考察,召开了数十次座谈会、研讨会和论证会,深入研究国内外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立法的情况和经验,先后形成了3个阶段性草案文本和数十个修改稿,并多次征求有关部门和省区市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第6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旅游法草案。

  尹中卿介绍说,制定旅游法的总体思路是:采取综合立法模式,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统一的旅游市场准则,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总结我国旅游发展和旅游监管的经验,做好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衔接。

  此次提请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共设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权利救济、法律责任、附则等十章共98条。

  旅游法草案内容丰富,不但对旅游者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定,还对政府层面的旅游规划提出明确的法律要求。对于广大旅游消费者来说,这部法律对旅行社经营、旅游合同订立、旅游经营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目的就是从法律层面最大限度保护旅游者的正当权益。

  旅游法草案对旅游消费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比如,针对“零负团费”,旅游法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针对强迫购物和另行付费,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服务合同是保护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有效凭证。旅游法草案从旅游合同订立、旅行社告知义务、合同变更限制、旅行社违约后果处理等方面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规定。对于旅游消费中可能遇到的甩团问题,草案规定,旅行社或者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拒绝履行合同,将对旅行社处以罚款并停业整顿,对导游处以罚款并暂扣导游证。

  旅游法草案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对于这几年频繁出现的景区门票涨价问题,旅游法草案规定,景区门票价格变动应提前6个月公布;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据了解,旅游法草案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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