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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电视剧版权管理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谢晚春 发布时间:2010-06-21 17:57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最近代理的一起某制片机构电视剧作品被某台数字付费频道盗播而引发的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件,引起了我们对三网融合背景下电视剧作品版权管理问题的思考。

     新媒体青睐是机遇也是挑战

     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渠道竞争加剧,“内容为王”更加凸显。电视剧作为最能稳定地吸引观众的内容之一,其实早已渗透进各个网络,不但在传统电视媒体中地位显著,在数字付费电视、有线电视广播及数字点播方面也备受宠爱,在新媒体中无疑更是内容中的精品,成为视频网站、互联网电视、手机电视等充实内容的首选。各媒体对高质量内容的争夺不断推高作品的价格。这是电视剧制作机构的机遇,但也对版权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著作权法素有“鬼法”之称,皆因其新案迭出,变化多端。著作权不是简单的单一权利,而是源于作品的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束,作品使用方式随着媒体形式与技术进步而层出不穷,新的使用方式往往意味着新的权利被发现。这造成了著作权管理上的复杂性。而权利人如果出现失误,可能造成应得利益的损失,也可能因授权不慎导致被授权人之间利益冲突而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何在三网融合的背景下管理和利用好版权资源,获取最大化、可持续的利益,是摆在电视剧作品版权人面前的一个问题。

     保持作品版权归属清晰

     我们认为,版权管理一般从三个方面来着手。第一,作品著作权权属清晰是经营和维护权利的基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也就是说作品上的署名是判断作品著作权的初步证据。目前电视剧署名五花八门,不少作品在真正的制片者之外,还因各种原因罗列了诸多的挂名机构,如播出机构、网络媒体,更有甚者,一部作品在不同媒体播出时其署名竟然也有差异;版权人的称谓也花样繁多,如制片人、出品人、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协助出品等等。此状态下版权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持作品版权归属的清晰,比如合作作品各合作单位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版权归属及收益分配;对于挂名者应约定权利仅限于署名,无其他权利或放弃其他权利。如果上述协议因商业秘密保护等原因不宜对外公开,也可以就上述内容要求相关机构单独出具声明书。这些法律文件应该尽早取得,未雨绸缪,因为此前曾经发生过因某挂名公司被注销造成权利人无法获得其关于版权的声明而在诉讼中权益得不到确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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