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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船企国际仲裁两连胜 弃船风波里的翻身仗

来源:中国水运报 作者:安海峰 发布时间:2012-12-18 10:17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自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际船东“弃船”现象屡见不鲜。今年12月初,网上风传,中国民企500强——庄吉集团“倒了”,导火索就是旗下的造船子公司,因船东弃船背负了五六亿元的债务。

  中国已成为世界造船大国,但面对国际船东为转嫁危机而做出的“恶意弃船”,中国船企要想打胜一场国际仲裁官司,可能性微乎其微。而扬州首例涉外国际仲裁官司,以一家民营船企的胜利,引起了全国业界关注。

  三份合同大蛋糕延期处罚埋伏笔

  2006年5月1日,长江岸边,扬州江都一家造船厂与新加坡某海运公司一次签订了三份造船合同,总价270万美金,折合人民币近2000万元。船厂老板王宏亮雄心勃勃,“要把我们的船开到世界各地。”

  第一份合同,由新加坡船东提供钢材及图纸,船厂负责建造两艘甲板驳船,年底交付。但到了10月,船厂工程师向王宏亮报告:“新加坡船东提供的角钢有裂纹,焊接出现咬边,怎么办?”“先停一停,向对方通报。”王宏亮叮嘱工程师,对造船质量要一丝不苟,方能做长远生意。

  通报只是口头上的,没有形成书面材料。这时候,王宏亮根本没有想到,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中方延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拖延一天,赔偿2000美元,但对于船东方面却没有制约条款,即使是怀疑船东有意刁难,故意拖延工期,中方也没有任何办法。

  2月中旬,两艘甲板驳船终于建成交付。此时,新加坡船东仅付船款46万多美元,剩余67万多美元姗姗来迟,且没有按约给付美元,而是折合成了人民币。同时,王宏亮期待的第二份造船合同的启动,也始终不见动静。

  国际官司打上门管辖争议找出路

  2007年10月底,新加坡船东终于有了动静,但却不是王宏亮所期待的福音,而是一份律师函。该函称,造船厂方面延期交货91天,按约要赔偿18.2万美元,并返还剩余500顿钢材,折合人民币约400万元,船东已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诉讼。

  王宏亮慌了,不知道怎么办。他想到了与船厂有业务关系的法国BV船级社,他认识这家机构的一名中方雇员。“应诉。”这位中方雇员建议,同时推荐了律师刘志伟。

  延期交付造船材料,未用美元支付余款,这都是新加坡船东的违约之处。但从哪儿下手,很有讲究。

  刘志伟仔细阅读了双方的合同文本,终于发现了一个细节:新加坡船东所持有合同,对纠纷管辖地的约定是印刷体的“SINGAPORE”;而在造船厂所持合同中,印刷体的“SINGAPORE”被划去,代之以手写的“Hongkong”字样。

  刘志伟找到了发力点,他随即代表造船厂,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发出了律师函,指出两份合同文本存在的管辖矛盾。据此,新加坡船东的仲裁申请,被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撤销。

  移师香港再起诉精心设计留漏洞

  时间又过去了9个月,王宏亮以为,新加坡船东会就此偃旗息鼓。但他又想错了。

  2008年9月初,新加坡船东改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诉讼,请求内容依然是两项:一是延期赔偿,二是返还钢材。

  此时,国际金融危机正从美国向世界各地蔓延。国际航运业受到冲击。这时候,对一个船东而言,索赔或许多少可以抵御一下冲击。而新加坡船东的诉讼请求,获得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受理。

  刘志伟再次发出律师函指出管辖地异议。根据国际仲裁规则,争议双方须对管辖地约定一致,或均同意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辖。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撤销仲裁后,双方并未就香港管辖达成一致。

  不过,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还是受理了新加坡船东的诉讼。

  “与国外律师交手,就是一场防御与反击战。”刘志伟说,提出管辖地异议,是一种防御,接下来就要展开反击战了。

  “官司已经受理,我方必须应诉,但关键是如何提交证据。”刘志伟说,“打国际仲裁官司,要逐步提交证据,一旦提交,就被固定,不好反悔。”

  “给对方留一点漏洞,让对方提交对我们更有利的证据,这比我们直接提交,更能获得仲裁庭的信任。”刘志伟开始了精心的设计。

  2009年初,刘志伟拟出了一份律师函,发给新加坡船东,而不是直接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律师函指出:尽管我方合同的纠纷管辖地是香港,但贵方支付船款时,未能按约全部用美元支付,同时贵方与我方共签订三份造船合同,至今尚有两份合同没有履行……

  果不出所料,为了证明中方船厂已经承认“香港管辖”,新加坡船东提交了这份律师函。

  “这份律师函提交仲裁庭后,既让仲裁员看到了‘管辖地是香港’,也让仲裁员看到了新加坡船东的违约之处。”

  防守反击败对手弃船官司再显威

  对律师函中指出的船东违约,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要求船厂提供证据。两份合同未履行,有文本为证。而对于未用美元支付,刘志伟不是简单提交证据,而是变被动为主动,展开进一步反击——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反请求”:由于新加坡船东将67万美元折合成人民币支付,未按合同支付美元,致我方无法到外汇管理局核销退税,造成我方损失300万元人民币。同时造船厂提交了一份证据,即被外汇管理部门处罚2.5万元的罚单。

  这时候,防御方与进攻方完全换了位置。直到2011年底,诉讼过了两年有效期,新加坡船东再无任何动静,这标志着这场国际仲裁案,以中方获胜而告终。“对方以500吨钢材,折抵我方退税损失。”

  在这场官司进行到尾声时,王宏亮又经历了一次外方“弃船危机”。

  2010年,荷兰船东订购了两艘船舶,经两家中国公司转手,订单到了王宏亮手中。交船时间将至,荷兰船东突然提高了船舶验收标准——焊接X光照片百分百合格。“他们心知肚明,中国民营企业根本做不到。”王宏亮说。

  实际上,荷兰船东想以此为要挟,索回15%的首付款,最终达到“弃船”目的。“当时正与新加坡船东交手,我们获胜在望,所以对再打国际仲裁官司,心里有底。”王宏亮又找到刘志伟,果断诉讼。

  “第一场官司,是一个学习的过程。到了第二场,就掌握了更多的诉讼技巧。”第二次国际仲裁的获胜为船厂讨回2000万元船款,而合约中间商——两家中国公司,一家损失数百万元,另一家则陷入破产。(文中“王宏亮”为化名)

  “弃船时代”的自我保护

  在当前航运市场低迷、造船新接订单大幅下滑的背景下,“弃船”现象屡见不鲜。在此情境下,我国船企更需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谨防船东“转嫁风险”。

  这其中,订立一份规范的造船合同显得尤为重要。在签订合同时,对船东的苛刻要求,船企需据理力争,切勿因急于签约而将“话语权”让给船东。

  另外,中外法律差异是我国船企在国际仲裁中“不讨好”的关键因素。造船合同中常有域外仲裁条款,这需要船企及时了解英美法系的最新发展,或聘请熟知国际法律条例的律师做“外援”,防范合同中潜在的法律风险。

  当然,有了规范的合同,船企还需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保证公司运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这样即使与船东“对薄公堂”,也能拿出有力的证物、证言保障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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