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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开发商调价不备案罚10万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高建婷 发布时间:2010-08-05 07:12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深圳市政府通过《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  将于下月起施行

  本报深圳讯 (记者 余琴)昨日,记者从深圳市政府新一期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办法》特别对开发商囤积房源、收取诚意金、变更房价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进行了规范,开发商调整房价未备案,将被处于10万元的罚款、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或进行内部认购,每套房罚10万元,甚至吊销营业执照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3年内禁止其股东、董事等高管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取得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有关专家认为,该办法具有震慑力和可操作性,有助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超过备案价15%应办变更

  《办法》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申报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项目资本金,在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存储,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预售前,项目资本金账户余额应当不低于项目资本金10%,并在项目取得规划验收合格凭证后,方可提取使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且调整幅度超出备案价格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办理备案变更。

  取证后10日内公示房源价格

  《办法》还规范了房地产的销售特别是预售行为,指出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一次公示全部预售商品房、预售时间、预售地点、预售方式及预售价格,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进行非公开预售。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

  不得收取诚意金 囤积房源

  对于一些开发商收取诚意金和囤积房源等损害购房人权益的行为,该《办法》予以禁止。

  房地产企业不得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或者以意向金、诚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押金、定金或者购房款;不得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

  《办法》还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签订“阴阳合同”提供便利。不得赚取交易差价。

  重罚出击:内部认购也要罚10万元

  《办法》指出,商品房销售价格未申报备案,或者调整销售价格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销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等方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行为,并按实际销售的商品房数量每套处10万元罚款。

  对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营业执照或者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被吊销之日起3年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禁止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取得新出让的土地使用权。

  专家解读:有助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

  深圳社科院城市营运中心主任高海燕表示,该办法对各种违规行为有了更加明确的处罚细则,特别是“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并不得在本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规定,对于房地产市场具有震慑力,可操作性更强。

  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表示,该办法的不少规定说明,深圳在进一步控制开发商的资金流动,操作性很强,对深圳楼市会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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