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產出來的目的隻為毀滅,以自我生命終結的剎那綻放,成就一些人的快意和滿足,同時也帶給另外一些人不安和厭惡——再沒有哪一種產品能像煙花爆竹這樣給人造成那麼多價值混亂和情感糾結了。經濟、倫理、文化層面之外,煙花爆竹近些年還經歷禁放與限放的行政路徑,將自身的復雜性進一步延伸開去。如今大小龍年交接,關於煙花爆竹的價值判斷似乎更纏繞不清了。
從媒體報道看,各地現行的煙花爆竹政策依然是“有限燃放”,這條將來可能還要繼續推行的中間路線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已經比較穩固了,只是當下新增了一個因素,或可對其未來走向產生較大影響。這就是空氣污染加重使得煙花爆竹作為污染源頭的負面形象被進一步強調和突出。顯然,煙花爆竹的社會理論分值因此會被大幅縮減,這也讓為其掙得存在合理性的文化價值打了很大一個折扣。
事實上,煙花爆竹的所謂文化價值,更多是人為粉飾和修補上去的,不僅向來斑駁,而且日漸式微了。曾有學者極力為煙花爆竹辯護,說什麼燃放煙花爆竹是中國大地上非常流行的一種習俗,“時間、歷史本身就已經賦予了這一習俗以存在的足夠正當性。一種慣例,一種習俗,如果它已經存在了數百年,被人們普遍地遵守,且沒有造成顯著的傷害,那麼,它的存在權利就是無可置疑的。”這種說法顯然值得商榷。不用討論“存在即合理”這一哲學依據用在這裡是不否具有合理性,隻說習俗本身,莫說是存在了數百年,就是上千甚至更久,也有不合理的,且隻要不合理,就一定總有一天會被廢止。纏小腳、納妾等作為“習俗”,都在歷史上存在過不少年頭,而且曾經相當普遍,(從部分人的角度講)也“沒有造成顯著傷害”,但它們的存在權利有悖道德、倫理和普世價值觀,最終都被歷史剝奪了。或許可以講,煙花爆竹的歷史命運恐怕也不會比這些好。
至於學者基於“習俗”理性為煙花爆竹賦予存在合理性而進一步推定,“它對共同體的存在來說是必不可少的,任何取消它的企圖,要麼基於理性的僭越,要麼基於權力的僭越,都不具有道德和知識上的正當性”,這種論斷才僭越得很,在道德上和知識上都跑偏了。媒體上說得清清楚楚,煙花爆竹每年都造成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現在又增加了空氣污染和擾民的數據。看不到這些而隻講什麼人們從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中獲得的“巨大的收益”,那就跑偏得近乎扯淡了。如果“燃放煙花爆竹之所以成為一項民俗,就是因為時間已經証明了它的社會收益是大於社會成本的”這話成立,那麼以此“收益觀”觀之,纏足、納妾等作為曾經的民俗被廢實在是社會成本的浪費啊!
如果煙花爆竹的“社會收益說”也無法挽救其文化價值的頹勢,那麼最終被禁(或自然消亡)也就是時間早晚的事了。當然,“有限燃放”還是要的,畢竟,這是個民主法治社會,也不能將一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需求一棍子打死。而燃放之“限”,一方面要限在做好前期的工作,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和銷售環節的監管,提高產品的安全性,防止和減少社會危害發生﹔一方面要限在做好后期工作,通過完善法律法規建立社會危害責任機制,要讓因制造、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社會危害的人為其行為負責。
曾有人建議用仿真的電子產品替代煙花爆竹,但這種虛擬的實踐並不理想,為什麼?這就像為戒煙而發明“如煙”等尼古丁替代品一樣,“如”得再像畢竟不是,感覺不到位還得復吸。而替代本身也是對惡習的縱容。既然要戒煙,就要決心於戒,而不要寄望於代。煙花爆竹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