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商品属性,决定了其不仅具有社会效益,还具有经济效益。文化产业的安全发展,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重视其经济效益。偏离正确的意识形态,中国的文化产业安全发展变成了无源之水,而不重视其经济属性,作为文化发展的重要载体,文化产业也无法真正得以发展。纵观当前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还存在以下安全隐患:
一是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入侵。西方国家凭借其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优势,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介营造反华舆论,推销其价值观念,利用经济手段“植入”文化,试图改变我们传统思维模式及生活方式,削弱中华民族凝聚力。并通过跨国公司不断进行文化领域的渗透。跨国公司作为文化渗透的有效载体,通过基金组织、引进外资、参股等各种方式输入西方理念。跨国公司的文化渗透与融合在确保获取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既减少了与我国文化的冲突,又使我国公民在不知不觉中认同了西方母国文化,无形中侵蚀了我国文化,严重威胁着我国文化安全。二是“信息霸权主义”对文化产业的垄断。信息网络化为美国等发达国家进行文化扩张与推行文化霸权主义提供了强有力的现代化手段。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在信息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拥有控制权,很容易实现对我国选择性的输出信息,从而实现对我国的信息控制。互联网以其特有的隐蔽性、快捷性、自由性,使得我们随时可能接触大量有害精神产品和不良信息,从而极易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造成侵害。三是文化产业发展滞后。近年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占GDP的比重越来越大,文化产业已经成为其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支柱性产业。相比而言,我国文化产业的影响力尚明显处于劣势,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足4%,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众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