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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广告:现在是说“不”的时候了(2)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1-01-24 09:37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与哪些法律法规相冲突?

 

  中消协有关负责人认为,植入式广告通常是在没有明显广告标记的情况下,实现重要的广告功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蒋苏华说,广告就是经营者自付费用,通过媒介的形式宣传或者介绍产品和服务以达到盈利目的。如果植入广告是广告,就应该纳入广告法规范之内。判断它的性质,主要看是否支付了广告费用。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说,植入式广告跟普通商业广告不同,它是捆绑着强迫你看,就像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的强迫销售、搭售。它跟电视片、电影捆绑在一起,观众没有办法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专门播放的广告,老百姓可以选择看,也可以选择不看。但是对于有植入式广告的作品,如果消费者不看植入式广告,往往会错过一些故事情节,这很不公平。

  邱宝昌认为,如果把植入式广告按照广告法定义为广告,它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赵敏等律师则以一些著名影片里的品牌车为例,提出文艺作品里并非一点植入式广告都不能有,而是要把握好情节和数量的“度”。赵敏说,在考虑商业利益的同时,导演、演员等文艺工作者要有职业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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