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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期间或开征:环境税胎动 能源企业当绸缪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高建婷 发布时间:2011-02-21 11:04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环境税征收的风声又起,在“十二五”期间开征似乎已成定局。对高污染、高能耗的能源企业而言,重压之下,需要把握转型时机――  


 


  
   “十二五”税改明朗环境税开征成定局财政部对于环境税的最新表述,已不再停留在“研究”或“加快推进”层面,而是直接表述为“开征环境保护税”。 CF 
   
   酝酿多年的环境税在“十二五”开局之年有了明显“胎动”。据悉,环境税征收方案已经获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三部门通过,上报至国务院,而碳税方案已上交全国人大,可能在环境税之前通过人大批准。
   根据上报方案,环境税锁定的范围是SO2、废水和固体废物在内的三种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石油石化行业是公认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必然会成为重点征税对象。即使环境税开征后的税率和此前的费率差别不大,但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对企业的压力也不小。
   前有资源税,后有环境税,不少石油石化企业开始担忧“奶酪”会因此被大幅切割,消费者则猜测我国油气产品及化工产品价格将有较大波动。
  
  短期影响有限
  
   新税法的出台必然会伴随着一系列的变革与发展,企业起初的担忧是理所当然的,消费者对价格的敏感也不难理解。但业内专家认为,开征环境税短期内对石油石化企业的影响不大。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税收政策研究室研究员许文致力于环境税相关研究工作。据他分析,虽然开征环境税会增加石油石化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收益,但影响的大小取决于环境税税率水平的高低。
   “对于污染物排放征收的环境税实际上是对现行排污收费的费改税。”许文表示,如果开征后的环境税税率与原有排污收费的征收标准不变或提高不大,对行业和企业的税负并不会增加很多。
   根据方案给出的建议税率:SO2和固体废弃物的税率为2元/公斤,废水(污水)的税率为1元/吨,CO2的税率为10元/吨。现行SO2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0.63元/公斤,可以看到SO2税率有较大提高,对于SO2排放量大的企业会有一定影响。而从二氧化碳 10元/吨的税率来看,这样的税率水平是较低的,对行业的影响并不是很大。
   同时,中国石油财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建荣也认为,征收环境税的目的是以此为工具进一步落实节能减排政策,而非增加企业负担。随着环境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及税率的提高,国家可能会采取降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措施来减少环境税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从而实现环境保护和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相协调。
   对于征收环境税对我国石油和化工产品价格的影响,许文分析,石油化工产品的价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环境税税率水平不高时,不可能推动石油和化工产品价格大幅度提高。在产品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下,企业也难以向下游转嫁税负,不会引发产品价格的波动。此外,他说:
  “我国对油气产品实行较严格的价格管制,因此,即便开征环境税,石油和化工产品的价格也不会有较大幅度提高。”
  
  长期影响深远
  
   环境税开征对企业短期内的影响有限,但是,从长远来看,影响却非常深远,不容忽视。
   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征收标准偏低。现行排污收费对废气和污水的征收标准分别是0.6元/污染当量和0.7元/污染当量,对应到SO2和COD则分别是0.63元/千克和0.7元/千克。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随着环境税的逐步推行,为了达到征税目的,适度提高税率水平是非常有可能的。
   陈建荣表示:“为了减少对行业发展和经济的冲击,我国征收环境税从比较低的税率开始是明智选择。但今后必然会逐渐增加税率到一个能够明显抑制排放的税率水平。”当前,国内部分地区实际上已经提高了排污收费的征收标准。如江苏将SO2和COD的征收标准提高了一倍,分别为1.26元/千克和1.4元/千克。
   环境税的开征将促进我国环境治理真正步入法制化轨道,相关企业尤其是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以税治污已是不可逆转的潮流。但业内专家分析,征收环境税的深远影响对各石油石化企业而言,留出了充足的缓冲时间。
   去年金秋,十七届五中全会一致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开征“环境保护税”。这与过去政府文件中提出的“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的提法相比,表明了我国开征环境税的步伐将加快。但是,许文分析认为,环境税的设计和实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税制设计、与其他税种的关系、税率的测算、征收成本,以及实施环境税对经济社会影响分析等。因此,在各方面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还很难一下子全面推开。
   当前的环境税征收方案只明确了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的职责,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并未体现,资源税开征后的利益分配和协调机制也尚未理清,需要时间完善。此外,根据资源税上报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征资源税前,相关部门要在讨论一致后,先选择部分重点城市进行试点。等试点方案成熟后,再加快环境税立法的推进,这也需要一个过程。陈建荣表示,如果环境税采用人大立法的方式,仅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所需的立法时间也不短。除非将其列入消费税下的税目中,或以《条例》的形式出台。
  
  加快转型是出路
  
   在计税依据上,环境税征收方案的研究者们提出的标准是:污染排放税以生产所产生的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依据。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碳税则以对产生CO2的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照含碳量测算排放量为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开始贯彻OECD环境委员会早在上世纪70年代提出的‘谁污染,谁缴费’的原则。”陈建荣表示,“税”相对“费”具有强制性、稳定性和制度成本节约的优势,因此,在当前节能减排的严峻压力下,财税部门也在积极向发达国家学习,考虑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这是大势所趋。我国的石油石化企业应该及早看到这样的发展走向,转变观念,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
   许文也认为,今后各石油和石化企业在做投资和发展规划的时候需转变观念,考虑使用低碳技术和能源,以促进经济体系尽早向低碳经济转换。
   首先,要在前期积极主动地加大在污染治理上的投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为今后发展减轻环境税负担。从环境税制度设计角度来看,目的是激励企业进行污染治理,而不是取得收入。因此,对于积极进行污染物减排并达到一定程度的企业,政府可能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比如,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通过财政补贴等措施加以奖励。如果前期工作做足了,后续享受优惠政策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其次,各企业要像对待技术研发、对待生产经营一样重视环保,加快环保技术的创新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工艺改进,实现对环境污染从末端治理向前端减排的转变,进而提高未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各企业要有意识地提高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能力和水平。这有助于今后准确掌握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正确进行纳税申报,不仅可以减少环境税征收中的争议,而且能避免在税收申报不准确时遭受损失。
   当然,环境税的开征会引发一大批新兴产业的蓬勃发展,比如脱碳、储碳、碳利用产业,清洁煤产业,节能产业,可再生能源产业等。这些都是各石油石化企业需尽早预测到,并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特点,进行合理选择的方向。
   (本文摘编自《中国石油石化》杂志)
  
  
  背景链接
  
  环境税将解决环保投资不足难题
  
   所谓环境税,是国家为保护环境与资源而凭借其权力对一切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程度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程度征收的一类税系。环境税并非单指一个税种,而是包括碳税、二氧化硫税、氮化物税等在内的一系列税种。
   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发达国家已经实施的碳税、能源税、硫税、氮税等环境税,不仅对企业和个人污染排放起到了明显的约束作用,而且成为政府环保资金的重要来源。
   从以往污染治理的情况看,污染环境的是企业,治理买单的却是政府,企业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污染治理成本并没有纳入其生产成本。尽管收费和征税都可以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但采用排污费的方式,对于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并无较大刺激,甚至有一些企业认为,交了排污费,就可以明目张胆地排放了。
   2010年7月12日,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渗漏,有9100立方米废水外渗,引发福建汀江流域污染,鱼类大面积死亡和水质污染。尽管事后环保部门对紫金矿业开出了956万元的罚单,但按其公报的2009年利润总额50.19亿元计算,这一罚款仅占0.2%。
   由于收费标准长期没有调整,目前收费已大大低于污染治理的成本和污染造成的损失费用。一方面,现行征收的排污费及超标罚款对企业影响微乎其微,另一方面,政府面临庞大的环境治理资金不足的压力。
   目前,我国政府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有4大筹资方式。一是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收缴的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税费。二是通过垃圾费和水费等征集的污染治理经费。三是多边金融机构和发达国家政府贷款等外资以及地方政府债券。除此以外,政府搭建的融资平台还可以通过银行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渠道进行融资。
   我国环保投资不足表现突出。由于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需求增大,现有的投资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厂)的建设。环境税如能顺利开征,无疑为捉襟见肘的政府增加财税收入,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进而为政府加大环保投入开辟了新的资金渠道。新机制还将敦促企业自觉减少环境污染,加大环保技术改造投入,减轻政府污染治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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