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发展文化产业的历史文化资源非常丰厚。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已经从探索、起步、培育的初级阶段,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时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潜在优势尚未能充分发挥。
存在问题及重要成因
分析来看,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主要存在如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产业体系初具规模,但尚未成为支柱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作的贡献远低于发达国家。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链不完善,无法产生规模效应和互动效应。三是文化科技水平相对落后,初级文化产品多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文化产品少,文化产业部门的技术水平普遍比较低。四是尚未形成全国性有序竞争的大市场,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有多种,其中管理体制不合理是一个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宏观管理不足,微观干预过多。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文化产业的宏观控制管理缺乏相关经验。一方面,政府直接干预文化企业的微观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文化产业的自主发展,使文化企业失去了创新能力和竞争活力;另一方面,在文化产品的质量、文化市场的规范等本来需要政府使用强制手段干预的方面又监管力度不够。事实上,加强宏观管理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一方面,文化产品具有物质产品所具有的商品属性和精神产品所具有的公共品属性双重属性。文化产品具有使用价值、价值和交换价值,其生产、交换、流通、消费等和其他产品一样要受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供求机制等的限制和影响。文化产品是一种精神性产品,它们不像冰箱、汽车那样只是具有实用功能,在本质上还是价值观的携带者。文化产品在提供教育、娱乐等功能的同时,还常常传递着特定的思想文化主张、价值观和民族观,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国家、民族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维护政治体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此外,文化产品还具有受益的非排他性,一个社会成员享受这些物品或服务,并不排斥、妨碍其他社会成员同时享用。文化产品的拥有者要阻止其他人免费消费该产品即使是可行的也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文化产品产生的社会效益往往大于私人收益。
另一方面,文化产品的双重属性要求在文化产品的创造、生产和流通中要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不能将整个文化产业都交给市场,要加强对文化产业的监管,制定规则,确保其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导向。因此对文化产业进行宏观管理,弥补由于其市场失灵的缺陷是十分必要的。文化产业需要宏观管理,但是如果采取自上而下的行政方式来管理文化产业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文化产业宏观管理的需要,也无法解决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的竞争力不强的问题。这是因为行政化的管理在本质上仍未从根本上消除计划管理的运行痕迹和框架,难以准确捕捉市场需求,再者受公共财力所限,因而文化产业的行政管理方式往往会导致一种尴尬状况:政府不断增加文化产品供给,但人们却认为自己对文化产品的需求并未得到满足,对很多文化产品并不认可。
建立公共治理型文化产业宏观管理体制
随着公民社会不断发育和众多社会组织迅速成长,政府和人们之间的利益和价值分歧不断加大。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中表现出“失灵”态势,触发了公共管理领域的改革与创新浪潮。公共治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共管理理论,公共治理理论主张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定共同的目标,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这种理论认为,除了国家以外,其他公权力主体如行业协会、自治团体等也是治理的主体,各种治理主体在公域之治中应各展其长、各得其所。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既反对政府垄断公共管理事务,也不是要将这些事务完全交给市场或第三方力量来提供。公共治理强调多层次治理,强调通过公共治理主体的相互合作、竞争和监督赋予治理对象更多的选择权从而使治理对象获得更好的服务,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共治理的这些特点使其尤其适用于像文化产业、科技创新等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的、具有半公共物品属性的领域,有利于规范文化产业的市场秩序,激发文化产业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文化产业公共治理是指以文化产业为治理对象,以政府、市场和第三方力量为治理主体,在文化产业整个运行过程中,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行业自律、自我管理等手段维持文化市场秩序,引导、控制和规范文化产业的各项活动,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众的文化需求。
公共治理型文化产业宏观管理体制,要求在设定行为主体关系时,应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全面的覆盖性与强有力的粘合性,以及有容忍度、开放性等特征。政府在文化产业宏观管理中应扮演“元治理”的角色,掌舵而不划桨,既要站在战略的高度把握文化产业的改革发展方向,又要在多元化的管理中,以“长者”身份协调好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使之能够和谐、有效地运转。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政府要在文化产业的宏观管理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要在做文化产业宏观管理规则的主导者和制定者的同时,与市场和第三方力量合作,通过对话、协作,共同实现对文化产业的良好治理。具体而言,建立公共治理型文化产业宏观管理体制,需要做好如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有效划分政府、市场和第三方组织之间在文化产业中的公共责任和权责关系,通过国家立法、社会共同体形成的规则,甚至不同主体之间的协议,对文化产业公共治理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保障第三方组织可以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政府的干涉,同时又要保障政府和社会对第三方组织的行为进行合法的监督,形成公共治理多元主体之间合作互动的基础,以及公共治理基本的激励机制。
二是政府在弥补文化领域的市场失灵时不直接介入产品生产、不干预市场、不影响微观的企业活动,而是集中在文化产业链的完善、文化企业创新等方面提供扶持。同时,政府的对文化产业扶持尽量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和组织来执行。如通过文化领域的行业协会、基金会等机构来进行服务、资助和监督。
三是通过财政、税收等政策引导,探索形成产业的协作机制,发挥上中下游产业间的粘合效应、裂变与整合效应,形成成倍放大的产业递增效应,从而实现文化产业的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