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促进文化产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出台了多种措施和办法来推动和鼓励金融资本和文化产业的有效结合,金融机构通过加大信贷投入、完善信贷机制,创新融资模式,促进了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对接。
但总体上来看,金融资本进入文化产业仍处于初级阶段,金融资本支持文化企业力度远远不够,与文化产业对接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创新都有待加强。在这个过程中,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至关重要。
文化金融对接需跨“四重门”
首先,金融资本对接文化产业的积极性不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企业作为独立自主经营的实体,其经营目标就是要使企业的效益最大化。金融资本的投向必须安全、可靠且能盈利。由于我国的文化产业刚刚起步,且规模较小,长期以来又是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政资不分,盈利前景并不是太乐观,政府干预的程度也较高,从而使金融机构投资的积极性不高。
其次,金融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渠道比较单一。尽管目前也有一些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有效结合的成功案例,在上市融资、信贷融资及股权融资等方面均有了新的突破,但就全国如此众多的文化企业来说仅仅是凤毛麟角。目前大多数的文化企业规模较小,资产结构具有固定资产少、以无形资产为主的特点,在上市融资过程中,多数文化企业是不够资格的,在银行信贷融资过程中往往遇到担保或抵(质)押物不足问题;在股权融资过程中,往往由于文化企业的特殊性,一些民间资本难以进入。此外,风险投资、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也不甚畅通。
再其次,金融资本对接文化产业的基础薄弱。一是文化企业的信用基础欠佳,大多数文化企业属于小型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弱,资产质量低,信用能力差。二是目前多数文化产业链短,没有实现产业集群发展。许多文化产业只是在当地政府支持下形成了一些文化品牌和项目,但大多带动效应不强。三是文化产业本身面临资金瓶颈,长期以来我国在文化产业基础建设上,投入不足,导致其实力有限,资金严重缺乏,无法实现自我积累。四是目前仍然对文化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设置了较多的政策性障碍,堵塞了其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通道。
最后,金融资本对接文化产业的创新不够。一是创新品种不够,表现在符合文化产业特点的金融创新产品稀缺,银行贷款仍以担保、有形资产抵押等传统方式为主,手续复杂,周期长,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及其他配套金融服务方面创新不足。二是创新工具不协调。由于文化产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开发的文化产业融资产品往往规模较小,与文化产业发展不协调。
有效引导金融资本进入
从上述存在问题来看,完全靠市场机制来促进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对接还是比较困难,应通过财政经济杠杆和产业政策来促进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的有效结合。笔者认为,可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
加大财政资金支持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对接的力度和规模。正如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推动2014年文化金融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财政部将从2014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相关贷款贴息项目。
建立财政专项引导资金。这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金缺口问题,同时增强金融机构的信心。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对给予文化产业发放贷款数额较大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风险补贴或专项奖励,鼓励银行向更多文化企业提供贷款。二是安排部分财政资金,通过参与建立文化企业担保公司,或以提供风险补偿的方式,调动担保公司开展文化产业贷款担保业务的积极性。同时尽快设立文化产业专项担保资金,服务于风险较大又急需资金的国有文化企业。
创新财政资金支持金融资本与文化产业对接的模式与政策。对金融企业支持文化产业的创新产品与融资渠道,应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给予支持和鼓励。特别是重点扶持那些具有引导示范作用的创新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对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创新模式从资金和风险的控制上给予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对金融机构与文化产业的有效结合应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可以给予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的信贷融资、文化企业的股权融资和文化企业的债券融资等所得税的优惠。
建立由财政、金融机构、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政策研究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联席会商机制。通过该机制介绍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和相关政策,通报文化企业利用金融工具的情况,这样既可指导和便利文化企业融资,又可帮助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当前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指导金融机构针对文化产业特点设计金融产品。二是指导金融机构针对不同所有制的文化企业设计金融产品。对国有文化企业,应鼓励加大政策性银行的贷款和对债券市场的利用度,并争取财政资金贴息。对于民营文化企业则推动风险投资基金进入,并在项目运作上加大利用贷款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