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重点
(一)省属骨干文化企业(集团)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股改等经济活动和重点发展项目。
(二)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企业重点发展项目。
(三)国家级、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培育项目(不含基础设施建设)。
(四)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和信息技术建设应用、传播渠道建设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建设。
(五)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培育项目,依托吉林历史文化资源开发的大型文化旅游项目(项目文化主营业务收入应占总收入的60%以上)。
(六)具有吉林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传统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品牌推广项目。
(七)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企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八)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项目。包括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九)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贸易项目。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
(十)吉剧振兴工程项目,包括剧本创作、音乐创新、剧目创排、人才培养、宣传推广和市场开拓等。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引导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我省依法注册设立的企业;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2013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二)申报引导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艺术创作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以上单位申报吉剧振兴工程项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贸易项目。
(三)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项目,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时间原则上在2013年12月31日前,且2013年度支付利息额20万元以上和单笔贷款额度300万元以上,贷款发放通知书和贷款合同应明确贷款资金用于该项目(不含流动资金贷款)。企业不得以往年获贴息补助部分的贷款再行申报。
(四)申请补助的文化产业项目应具有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方案具备可操作性,项目预算明确,且项目已经实施,并完成总投资的30%以上。申请事后奖补的项目,项目应于2013年底已实施完成,且该项目往年未获得引导资金补助的。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文化行政部门命名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基地)(名单见附件6)中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品等产业市场培育项目和文化科技创新项目,吉剧振兴工程项目和对外文化交流、对外文化贸易项目的,需向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申报。其他项目需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申报。
(二)省直相关部门组织对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申报项目的筛选、审核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分别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或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厅单列的文化企业可直接报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三)市(州)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向当地党委宣传部或文广新局和财政局申报,由当地党委宣传部或文广新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出具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或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四)县(市)所属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向当地党委宣传部或文广新局和财政局申报,由当地党委宣传部或文广新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出具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或省文化厅、省财政厅。
(五)无主管部门的文化企业(含民营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市(州)或县(市)党委宣传部或文广新局和财政局申报。
四、申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省直相关部门,市(州)、县(市)党委宣传部门或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出具的申请报告,应包括组织初审工作情况、申报项目情况及初审意见等内容;
2.项目申报单位出具的专项资金申报书(含申请报告和申报表);
3.项目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法人资质证明(包括在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相关登记证明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5.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6.按规定项目需经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备案或审批的,提供相关文件;
7.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
8.所申报项目已经实施及实施过程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
(二)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还需提供的材料:
1.项目单位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银行出具的《贷款凭证》、《还款凭证》、《贷款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双方有效印鉴、单位财务印章);
2.银行出具的年度利息清单及利息支付凭据复印件(加盖银行章、单位财务印章)。
(三)申报资金补助项目还需提供的材料:
1.相关资金凭据(包括自有资金落实证明、截至项目申报上月月末项目单位银行存款余额证明);
2.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财务印章);
3.申请主体为文化出口企业的,还应提交出口合同、海外活动的相关原始支付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复印件;
4.申报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需填写《专项资金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5.申请事后奖补的还应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和项目决算等。
(四)申报吉剧振兴工程项目还需提供版权、著作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贸易项目只需提供申请文件、实施方案和详细项目经费预算并附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及外事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如文化部委托举办活动的函或通知、省委省政府批准件等)和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贸易项目申报书。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2014年度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工作时效和质量,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以往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要结合补助项目实施情况统筹考虑,项目实施效果不佳、资金执行情况较差的不予申报。
2.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5日,逾期不予受理。
3.本年度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以贴息、事后奖补方式为主。除奖励、贴息方式外,单一项目补助金额不低于30万元。
4.每个申报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得同时向宣传部门和文化行政部门报送。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需通过企业集团统一报送。
5.除贷款贴息、出口项目外,企业原则上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再行申报。企业申请补助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
6.申请奖励的文化企业,按照《吉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直接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申报,并提供获得奖励证明等相关材料。
7.按照《吉林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2015年度省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将在2014年8月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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