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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房价调控目标被普遍质疑

来源:消费日报 作者:中国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1-03-30 12:07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地方房价调控目标被普遍质疑涨幅大多控制在百分之十左右,多方人士认为会强化涨价预期

   “新国八条”中规定,要求各地方政府在一季度前向社会公布当地房价调控目标。据相关媒体报道,最近,全国已经有近40个城市公布了2011年房价调控目标,其中多数城市的房价调控目标与当地GDP增速或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挂钩,涨幅都定在10%左右,因此,多方人士认为,房价上涨预期将被强化。

调控目标与当地GDP增速挂钩

    据统计,目前公布房价调控目标的城市比例不到全国600多个城市的一成。

    从已公布的房价控制目标来看,没有一个城市提及“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个参考标准,绝大多数只提及当地GDP增速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其中,一些城市的房价调控目标,与当地GDP增速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持平。此类城市,可以西安为例。西安市政府给出的调控目标是:2011年西安新建住房的涨幅不得高于15%。而今年西安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目标为15%。

    到目前为止,调控目标中涨幅最小的是位于欠发达地区的兰州。该地允许2011年当地新房涨价幅度不超过9%,低于当地预期的GDP增长14%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0%的指标。调控目标最宽松的城市非榆树莫属,该市规定,2011年新建住房“增幅要低于2010年新建住房价格增幅”,但榆树2010年新建住房价格的增幅高达50.5%。

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被忽视

    国八条中规定,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马光远则认为,在这三个参照系中,一些地方政府只选择了“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这两个指标,显然,地方政府遗漏了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个重要因素。

    马光远举例说,如果一个城市的房价是1万元一平米,而人均收入是3000元。1万元房价涨10%是1000元,3000元工资涨10%是300元,这样执行,老百姓的收入和房价会越差越大,调控目的何在?

    专家认为,房价控制目标的确定,最重要的参照因素应当是居民住房支付能力。房价作为政府重点调控目标,其涨幅显然不应大幅超过总体物价水平的涨幅,否则就应被认定为“过快上涨”,应当进一步加大调控力度。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两会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并把今年全国物价调控目标定为CPI涨幅4%左右。

    我爱我家副总裁胡景晖认为,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房价、CPI之间,的确应该有一个相对合理科学的数据体系和比例关系。“从一个发展速度较快的城市来看,一年的GDP涨幅在10%,人均可支配收入涨幅应该在8%,房价涨幅在6%以内,CPI涨幅在4%以内,这样既能体现居民对经济增长成果的充分享有,又能体现房产的保值增值性,还能让老百姓感觉房子越来越买得起。”

“土地财政”在作怪

    舆论普遍认为,不少地方政府公布的“限价指标”看上去更像“涨价指标”,难免会让公众失望。

    业内人士表示,从一些地方政府的角度来说,他们之所以不肯对房价调控动真格的,主要是因为难舍“土地财政”的诱惑。来自中国房地产信息集团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土地成交金额前20名的城市土地出让金总和达到了1.24万亿,比2009年的9230亿元增加3155亿元,增幅约为34%。如果将城市范围扩大到前70位,那么,土地出让金的总和将达到1.7万亿。这意味着,只要盘活了房地产这一盘棋,GDP考核的压力基本无虞。

    这也很好地解释了在“新国八条”规定的房价调控的三个参照系中,为何一些政府大多只选择了“当地经济发展目标”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这两个指标,而对“居民住房支付能力”这个最核心的指标避而不谈。毕竟,这种选择,既在形式上遵守了中央调控房价的政策,又对地方政府倚重多年的“土地财政”予以最大程度的宽容,何乐而不为?

    中国房地产学会执行会长陈贵表示,地方政府之所以把房价调控目标涨幅定在10%左右,有利政绩考核;若定低了,完不成任务,就要面临被问责的尴尬。

    专家指出,确定什么样的房价控制目标,体现了地方政府调控房价的诚意和决心。让房价恢复理性,让过高的房价降低下来,不仅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更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地方政府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下决心把过高房价降下来,而不是玩房价与GDP挂钩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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