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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需升级对宏观经济产生一定影响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时间:2014-07-14 11:49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互联网金融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互联网科技企业向金融发展,另一方面是金融企业向互联网发展,这两个方向是并重的。实际上我们现在讨论的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近五年的现象,而金融互联网在我国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也有很多实践。现有金融机构互联网化完全按照现有金融规则推进,因此,它的市场表现没有那么引人注目。

  互联网金融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近代任何一次大的金融创新都给宏观金融、宏观社会管理带来很大变化。比如美国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CD),不仅是主动负债,而且对整个利率改革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再比如货币基金,它的出现不仅仅是共同基金的扩展,还改变了整个货币供应量、货币流动性的范围,因为个人持有的货币基金计入M2,机构持有量则计入M3。

  我个人认为,互联网金融对于宏观经济的巨大影响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影响货币流动性。例如,余额宝变成货币基金可以用于支付,这显然改变了货币流动性的属性;“京东白条”将应收款变成可支付货币,将本来不属于货币范畴,或者不属于货币流动性监测范围的事项变成计入M1的产品。

  其次,存量货币应用发生很大变化。在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从生产来看,存量货币应用主要是靠企业和企业家推动。互联网出现以后,个人、个体直接参与生产,对货币存量调动、货币流通速度改变起到很大作用。最后,扩展了金融市场。类似于一板、二板、三板市场,我们可以将P2P看成一种贷款或是短期债券,众筹则明显是一个小的私募市场。这些新的产品和模式对金融市场的改变非常明显。

  监管思路需升级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到底是基于现有的监管框架,还是创造一个新的框架?从金融监管来看,美国1929年大萧条后采用分业监管,1990年代后采用混业监管,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又出现新的监管划分,即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还是分业监管,可以简略地称为1.0版本,却可能要面对3.0乃至4.0版本的金融创新。监管规则究竟是回到既有的监管框架内,还是在新的框架下探索?这对处理好鼓励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平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结构性金融风险是不可能消失的,因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联动变化,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定会对生产关系造成结构性冲击,从而导致剧烈的摩擦。这种风险无法改变,只能适应。如果采用1.0版本来监管,恐怕会使摩擦变得不可调和;如果以3.0或4.0版本的思维来处理,可能会缓释这一风险。因此,如何处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值得思考。

  (作者系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理事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近日,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与上海新金融研究院联合举办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内部课题评审会。在本次会议上,作者对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内部课题报告“互联网金融的理论、实践与监管”进行了评审。本文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秘书处整理自作者的评审发言,经作者审核。因版面有限,本文有删节,原文请参见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网站www.cf40.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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