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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清算无息

来源:消费日报 作者:中国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1-04-22 09:47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眼下理财产品屡屡“热卖”,但是到期不到账的“行规”,却使投资者实际收益面临大幅缩水。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因普遍存在“清算期”,一般银行推出的7天短期理财产品在到期后资金拖延一周才到账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一些较长期的理财产品更是出现了长达半个月的“清算期”,而且在此期间还不予计息,从而致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隐性缩水高达一半左右。
隐形缩水浮出水面

    “合同上规定的是12月25日到期,可银行推迟了好几天才把钱打到我的账户上,这是为什么?而且不到账期间还没有利息?”前不久,市民刘军向本报记者反映了有关理财产品的这一问题。

    “2009年12月25日,我在一家银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存了40万元,合同规定运作期限是364天,那么,应该是2010年12月24日就到期了,而我去银行提钱的时候却被告知要28日才能到账,而到了28日还迟迟未到,最后是在12月31日才到的。”刘军不明白为什么银行的理财产品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账。

    不仅如此,“当时这家银行承诺的预期收益率是4%,而最后到账的收益还差了一点。如此一来,不仅逾期时间内没有利息不说,最后承诺的收益也没有实现。”提到这件事,刘军满腹牢骚。而他多次向银行反映这个情况,都始终未得到相应的答复。

    其实,刘军的遭遇并不是个案,而市民于女士的遭遇似乎更糟糕。“2010年2月18日,我在邮储银行购买了5万元的 ‘天福四号第二期’的理财产品,按照合同应该是2011年2月23日到期。可是,我那天到了银行却被告知要等到3月1日才能取,而且过了几天,银行又通知我要3月8日才能取。没想到几天后银行又打来电话说3月11日才能到账。”这下真把于女士给搞“糊涂”了,按照合同到期的理财产品为什么一拖半个多月还迟迟不付?

    于女士表示,她当时要急着用钱,而原本到期的理财产品却“到期不到账”,完全打乱了她的用钱计划。“现在都加息了,银行的短期理财产品收益非常高,拖了这么久不把钱付给我,这个损失谁来赔?再就是银行最后到账的收益会不会包括延期的这个时间?”对此,于女士很不满意,“在银行买了理财产品,等于把钱交给了他们管理,最后想拿回自己的钱都得听他们的,这不明摆着是霸王条款嘛!”

    收益率缩水一半

    “短期理财产品的收益看上去蛮高,但实际上并不‘给力’。”客户李丹先生对记者表示,3月中旬他在一家国有大银行网点购买了期限为7天的短期理财产品,该银行在发行理财产品时给出的预期年收益率是3.5%。

    但在理财产品到期后,他经查询发现,资金并未如期到账,于是他到银行网点询问原因。负责理财业务的客户经理解释说,理财产品的到期与到账有时间差,理财产品的合同上规定“本金和收益在5个工作日(含)以内清算完成”。“算上中间的双休日,要等足足7天才能资金到账。”

    为此,李先生算了一笔账,理财产品的期限相当于从原来的7天延长到14天,由于理财产品的资金在到期后并不计息,所以,对应的实际年益也就从3.5%缩水一半,只有1.75%。

    在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资银行个人投资部工作人员一言道出了其中的奥妙,他说,银行表面上以较高收益率吸引客户购买短期理财产品,但拖延清算期相当于变相无息揽储,摊薄了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

    “清算期”不予计息

    在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理财产品到期日和到账日之间的确存在一个清算期,不计利息,形成了一个投资者很少留意的“真空地带”。

    记者随后咨询了市民反映的几家银行,银行方面均表示:“理财产品到期后会出现一个清算阶段,所以,到期日和到账日之间由于清算会存在滞后,各家银行都有这样的情况,至于清算期内银行应不应该计提活期利息,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各银行的规定也不一致。”

    记者注意到,目前有的银行在产品说明书中作出了明确说明,如“认购划款日到起息日期间为认购清算期,清算日到理财资金返还到账日为还本清算期,认购清算期和还本清算期内不计付利息。”但也有银行在产品说明书中未作明确说明,因此,这对老百姓而言,始终是一笔糊涂账。

    据悉,目前包括建行、工行在内的少数银行对申购清算期、还本清算期内的本金按活期利息计息。但大多数银行规定还本清算期不计算利息,有的银行甚至两个清算期都不计利息,且也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资金回账的具体日期。

    对此,银行方面的解释是:“在这一段时间,资金并不在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中,因此无法计息。”

    属于霸王条款

    然而,对于理财产品清算期资金不计算利息,投资人士却明确称之为“霸王条款”,因为这段时间资金的使用权仍在银行,投资者只有被动等待。“无偿占用何时了?”

    “银行应该给予投资者清算期间的活期利息,因为这段时间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权仍然归属于银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严律师表示。

    严律师认为,具体应该分两种情况来看,其一,若银行在合同逾期后仍未到账属于违约;其二,如果银行只在合同内规定了投资者的行为,却未规定自己“清算期有无利息”及“产品到期不到账”的问题,就属于霸王条款。“这种利用清算期无息占用投资人资金的现象与我国银行体制有关,这种问题会随着市场化的进程而逐渐趋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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