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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文化例外”原则

来源:凤凰资讯 发布时间:2015-10-12 10:39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体现文化例外的新要求,那么,何谓“文化例外”?文化企业发展和改革为什么要充分体现“文化例外”原则?“文化例外”原则在文化产业发展中有什么重要地位?

  海淀区读者 张宇

  本刊邀请中国传媒大学文化发展研究院院长范周作答

  “文化例外”原则是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不被其他文化侵袭而制定的一种政策模式,它将文化与一般商品生产区别开来

  文化例外原则是一种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不被其他文化侵袭而制定的政策。“文化例外”这个词最早源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关于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法国人敏锐地意识到国家和民族文化独立的重要性,坚决而果断地提出反对把文化列入一般性服务贸易。如在法国的积极推动下,欧盟发表了旨在保护欧洲视听工业的《共同行动纲领》。2013年欧美跨大西洋自由贸易协定谈判启动,法国再次提出“文化例外”。文化例外是法国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体现,通过这样的政策,也使得法国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文化例外”模式将文化与一般商品生产区别开来,有力地阻止了文化的商业化、低俗化,并对于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文化发展缺乏活力等问题。

  文化产业的重要特性是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并重,而社会属性是第一位的。中外各国的文化产业发展无不重视文化的教化作用以及它对提高国民素质、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突出作用。因此,文化产业发展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是文化发展的重要目标,而当下的文化作品忽略了这一点,仅仅是在迎合市场,而忽略了它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

  文化要创新,但不是建立在对民族文化传统的割裂之上;人民要娱乐,但不是低俗地迎合取悦;文化产业要利润,但不是不计后果

  在当今世界,文化和文化产业已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一个主要领域。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显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31%左右,日本是20%左右,欧洲平均在10%~15%之间,韩国高于15%。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统计,相比之下,我国当前文化产业增加值为3000亿元人民币,占GDP的3%左右,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从国家整体角度来讲,我们倡导整个文化产业发展,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服从社会效益。但是这里面既要正确地理解什么是社会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内涵,同时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做到整体和个体的区别对待。文化要创新,但不是建立在对民族文化传统的割裂之上;人民要娱乐,但不是低俗地迎合取悦;文化产业要利润,但不是不计后果。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外国内的实际情况要求必须坚持文化例外原则来强化文化安全、保护文化多样性、维持文化生态的良性发展。

  文化企业在保持“文化例外”的底线原则外,还需要遵循市场竞争原则

  文化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然要遵循市场规律,以市场为导向,盈利为主要目的。因此,文化企业在保持“文化例外”的底线原则外,还需要遵循市场竞争原则。以自由竞争为文化产业发展主要原则的国家是美国,美国文化政策秉承自由主义原则,强调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高度市场化和最小化政府干预。美国认为,只有自由开放的市场,才是文化多样性的基础,才能使各种文化、各种声音在同一个平台同等展示、公平竞争。对于我国的文化企业,市场竞争原则同样也是生存发展需要秉持的一大基本原则。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以推进文化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即必须按照市场规律推动文化企业的发展。

  文化例外原则为文化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然而从长远来看,文化企业必须完善治理结构,提升企业的文化竞争力,才能在激烈复杂的国际竞争中处于上游。前述《意见》提出,推动党委领导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内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形成体现文化企业特点、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资产组织形式和经营管理模式。一方面,可以完善国有文化企业内部考核机制,将社会效益考核和经济效益考核放在同等重要位置进行设计。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文化企业区别于一般工商企业的重要特征,其目的就是要推动文化企业把握正确导向,突出文化特色,形成文化企业特有的经营理念和治理结构。

  “文化例外”原则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和谐共存,以及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交流互鉴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今天,文化例外原则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和谐共存,以及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交流互鉴提供了良好的制度环境。创新是推动一个国家和民族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整个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重要力量。必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当下,文化创新突出表现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兼容并蓄,以及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和谐共存。一方面,中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从中吸收优秀成分作为当前社会发展中人们的精神文化追求和价值认同,其重要性自不待言,而随着时代不断发展的传统文化的生命必将更加灵动。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在创新中繁荣,这是文化创新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文化例外并非是闭关锁国或者对文化行为的约束,而是开放式的。文化例外要和文化发展、社会经济发展、其他产业发展相一致、相通融。

  据统计,2003年至2013年,我国文化产品进出口从60.9亿美元攀升至274.1亿美元,年均增长16.2%;但同时,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在对外贸易中的比重偏低,核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逆差仍然存在,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还很弱。文化产品和一般的工业产品有很大不同。工业产品只是产品消费,但文化产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肩负着消费、传播国家价值观的双重使命,要重视推介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又要重视推介中国的新文化。通过编制十三五文化发展规划,要把文化贸易的制度体系建构起来。当下愈加明显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文化“走出去”、特别是文化贸易“走出去”提出了更高要求。另外,我国当下的文化贸易建设中,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文化例外”原则,我们要积极地接纳世界文化的冲击,同时也要有侧重性地保护本国文化企业的成长,既要有“绿色通道”,让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能够通过更加方便和快捷的渠道走出去,同时还要设置“红色阀门”,对国外的文化走进来要有比较严格的把关。

  总之,“文化例外”在我国文化发展中具有特定意义,其涵义已从传统文化事业和文化贸易扩展到文化产业和文化体制改革。然而,“文化例外”实施需要具体政策的支撑,建议把“文化例外”写入国家及地方的文化发展十三五规划,这符合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特殊性、符合国有文化企业双效统一的要求、符合“大文化”发展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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