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新《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行业动态:
6月16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印发新的《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主要的变化在于征收标准的下调,以及征收主体的变更。
事件点评:
港建费标准下调,征收主体变化:新出台的《办法》将港建费征收标准确定为:内贸货每重量吨(或换算吨)4元;外贸货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外贸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我们查询1993年的《办法细则》发现,之前的内贸货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元;外贸货每重量吨(或换算吨)7元,外贸箱20英尺每箱80元。名义标准得以下调,符合近期交通部下调物流成本的一系列举措。实际上部分港口企业予以大客户司有一定的港建费优惠,因此目前国家下调征收标准也是顺应实际需要。另外港建费由原来的港口企业代收代缴变更为由海事部门征收。
我们认为港口建设主体变化是征收办法出现变化根本原因:这项费用自1980年代开始征收,因为当时的码头建设主体还是国家,因此征收的初衷是保证国家具有充足的资金去建设码头。而30年过去了,港务局已经变成了港口企业,许多港口企业也已经实现了上市,他们融资的渠道极大的得到了丰富,国家已经不是港口投资的绝对主体。因此近些年来关于港建费下调或者取消的讨论就没有停止过。而本次征收标准的下调实际上是政府部门被动的顺应了形势的变化。另外征收主体的变化,也体现了政府的监管职能定位,而非建设主体的职能定位。
港建费下调不影响港口公司的盈利:从费率上来看,一直以来港口建设费是代征代缴的,并不计入港口公司的收入。从吞吐量上来看,货主对港建费下调不敏感,因此港口吞吐量不会因此上升。例如内贸散杂货、外贸散杂货分别从之前的5元/吨和7元/吨下调至4元/吨和5.6元/吨,外贸集装箱从之前的80元/TEU下调至64元/TEU。内贸煤炭约900元/吨,1元的港建费节省相当于货值的0.1%;进口矿石到岸价约1300元/吨,1.4元的港建费节省相当于货值的0.1%;每TEU的集装箱(以15吨的粮食测算)货值大约6万元,16元的港建费节省相当于货值的0.03%。
港建费征收主体变化,潜在的影响是减少了港口企业的资金占用:之前港口企业代征港口建设费后,再不定期的上缴给政府部门,而政府部门最后再将部分港建费返还给港口企业。整个过程均不涉及港口企业的盈利核算,港建费返还给港口企业后通常录入资本公积或相关权益类科目。以上港集团为例,每年大约代征港建费10亿元,政府最终返还4亿元,返还的资金相当于代征资金的40%左右。在整个征收环节中,港口企业可以无偿占用一段时间资金。
港口建设进度不会因此受到影响,行业供求格局也不会因此改变:如前面提到的,港建费返还只占到港口企业当年现金流量的一小部分,港口企业融资渠道非常多样化,因此现有的港口企业的建设计划应不会受此影响。另外,即使是完全新建的港口起步工程,也多是地方政府的利益所在,并不可能因为港建费征收的多少而受到改变。我们依旧维持部分矿石码头可能在产能扩张中被边缘化、但集装箱港口的行业格局已基本确定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