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底,历经了19个月的诉讼,编剧琼瑶诉于正侵犯知识产权案终于尘埃落定。琼瑶的胜诉,一时让文化产业从业者,尤其是影视行业从业者备受振奋。有人说,该案是中国文化行业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而事实上,近年来以这起案件为代表的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的频频发生,一方面说明了产业发展速度之迅猛,另一方面也掩饰不住产业发展初期法治建设短板造成的基础薄弱。中国的文化产业要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尽快补上法治这堂课。
一起案件标志一个时代
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热播的时候,编剧于正怎么也想不到,台湾作家、编剧琼瑶起诉他侵犯其著作权一案,竟然被评为2015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该案也是这十大诉讼中唯一一起侵犯著作权案。
事情源起于2014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2014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5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一审判决后,5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侵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5出品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并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宫锁连城》。
在《人民法院报》评选的“2015年十大民事案件”中,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也名列其中。业内人士认为,该案在国内文化产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具有划时代的标志性意义。
“该案之所以具有这么大的影响力,一是基于原告琼瑶、被告于正及其作品的认知度和影响力;二是这个案子囊括了著作权侵权案里所有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三是案件终审判赔金额高,判决禁播意义重大,给版权侵权者立了一个鲜明的行为警示标杆。”琼瑶代理人、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律师说。
据了解,琼瑶诉于正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判决书长达90页,二审判决书长达101页,基于案件事实、双方观点及法律问题进行司法阐述和法律逻辑的推论占据了很大篇幅,其中涉及作品的权属、作品的发表、从文字作品到影视作品实现转换后如何分清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等问题。业内人士表示,这些问题在过去的类似案件中鲜有得到足够的关注,可以说基本属于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中的灰色地带,长期未能得到梳理和厘清。
“著作权侵权领域里一个非常大的难题就是如何区分作品的思想和表达。著作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能延及作品的思想,在具体的侵权案件中,哪些是思想,哪些是表达,如何进行分析比对、定性和范畴划分,就非常重要,而该案恰恰从人物关系和人物设置、特定情节桥段的相似问题、作品的整体比对这3个维度,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王军说。
此外,该案高达500万元的判赔金额也令原创权利人为之震惊。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酌定的判赔金额往往是在法定的50万元以下。但该案基于原被告举证的情况,被告侵权所得远远超过50万元数倍。业内人士表示,对侵权行为惩罚力度的加重,将提高侵权行为成本,从而进一步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法律边界和空白大量存在
事实上,一方面,琼瑶诉于正侵犯知识产权案确实提升了人们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关注;另一方面,近年来文化产业频频发生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使这种关注得以持续。尤其是作为大众文化消费热点的影视行业,涉及项目开发、投资、摄制、宣传、发行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可谓此起彼伏,甚至比影视剧本身还热闹。
以下几个案例足以说明近年来文化产业中知识产权纠纷之多、类型之庞杂:
什么样的创作叫借鉴?什么样的创作叫抄袭?2015年,国产电影《夏洛特烦恼》在获得近15亿票房的同时,也被影评人“文白”指出全片抄袭美国影片《佩姬苏要出嫁》。当年11月10日,影片出品公司及两位主创将“文白”诉至法院,认为其文章歪曲、捏造事实,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行为。
什么样的商标使用行为会构成侵权?2016年1月,江苏卫视名牌节目《非诚勿扰》在商标侵权案中败诉,被判决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这一栏目名称。虽然江苏卫视表示“将通过司法途径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并获其立案审查”,但几天后,该节目仍更名为《缘来非诚勿扰》。
什么样的编剧署名方式合乎新的创作机制?2015年11月10日,《芈月传》原著作者及编剧蒋胜男在微博发表声明,称《甄嬛传》编剧王小平在媒体上宣传《芈月传》一剧是自己的“原创”,令人难以置信。而该事件事实究竟如何,至今也没有下落,业内人士表示,合同中对署名的方式、顺序约定不清晰,或对联合创作者的创作比例、创作贡献、创作排名没有明确规定的条款,是引发类似纠纷的主要原因。
“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一方面说明中国的文化产业正在经历一个高速发展阶段,发展中难免有不少问题被裹挟着出现;另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文化产业在发展的规范化、法治化方面还欠缺较大,从业者的法律意识还有待加强。”清华大学影视传播研究中心主任尹鸿说。
2015年4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4年)》显示,2014年,最高法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新类型、疑难案件持续增加,需要明确法律边界或填补法律空白的案件越来越多;著作权案件所涉争议向保护对象的确定、著作权权属证明等著作权基本制度和基本理念问题回归。
此外,业内人士还表示,基于对既有案件的观察,文化产业,尤其是影视行业所体现出来的趋势比较直观地表现为,知识产权纠纷此前主要集中在著作权相关纠纷,现在维权手段越来越多元化,商标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将可能越来越凸显,这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意识加强的表现。
文化产业法务专业性不容忽视
采访过程中,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新类型、疑难案件的增加,亟须法律法规对相关细节做出更加完善和详尽的阐释和规范。比如在判赔方面,针对同一个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侵权行为不同,如何参考比较恰当的行业标准进行判赔。例如,同一部小说,一种情况是该小说被另一部小说抄袭,一种情况是该小说被侵权使用改编拍摄为电影,针对两种侵权行为,是否可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行业参考赔偿标准也值得研究。
“文化行业的法治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就目前看来,根据文化产业发展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和难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司法实践以及其具体适用方面都在朝着更加精细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去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就具有重大意义。”王军说。
但也有不少业内人士指出,目前处理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可供依据的法律法规仅有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国家文化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则,但与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和现实相比,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的范围远远不足,规则的阐释和执行也较为粗放。
此外,业内人士还指出,文化产业现在确实需要更多的专业法务人才。“文化产业本身具有文化和工业的双重属性,这决定了其中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普通的法务人才如果对这个行业没有深入的了解,恐怕很难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做到真正的合理公正。”尹鸿说。
据了解,以往在专利案件中较多出现的“专家辅助人”,目前也开始出现在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审理中。以琼瑶诉于正知识产权侵权案为例,该案的“专家辅助人”就具有影视行业研究者、创作者等行业背景,从而使得该案在举证、判决等过程中都具有更高的针对性和专业性。
与此同时,目前部分国际及国内高校已经开设了传媒娱乐法相关专业,高校会聘请律师作为校外导师提供专业指导意见,同时律师协会也会举办相关讲座或培训。
“不得不承认,西方文化产业较为成熟,积累的商务以及法务经验值得国内从业者学习。”王军说。2015年12月2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7个方面共32条要求,其中包括推进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加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布局和风险防控、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加强组织实施和政策保障等重要内容。“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相信不仅是文化从业者,而且全民的知识产权意识都会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