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4月25日开始首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草案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政府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以及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和网络建设等。(4月25日 新华社)
这是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众所周知,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一件大事。如果将其入法,必将使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得到空前的发展,也将使公共文化服务在法律框架下更加健康和繁荣。以前,公共文化服务有诸多短板,尤其是在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以及发展文化非营利组织等方面存在缺憾。而该草案就是要明确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的思路和方向,以及具体实施的刚性原则,这将有利于扩宽渠道,为人民群众增添更多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发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而这次草案的出台,就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去过,公共文化服务虽然成绩斐然,却也存在短板,尤其是引入市场机制这个关键点上,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例如,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得到圆满的解决。一方面,政府主导作用为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确起到了引领和把关作用,而另一方面,也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市场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主动性。因此,如何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就是当务之急。而市场的介入,并用法律明确下来,就有利于调动市场以及社会的各种力量,增加资金的多元投入,补齐因市场竞争不充分而形成的短板。
草案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并建立了公共文化服务公示制度和目录提供制度、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制度、公益性文化单位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公共文化服务制度、特定场所服务制度、征询和评价等制度。这说明,公共文化服务将一改政府大包大揽的做法,不仅提高了效率,还能保障人民群众真正从中得到更多的文化福祉。
当然,公共文化服务也不是一味向商业看齐,并不是不顾一切地让市场解决一切问题。哪怕是为了发挥市场的优势,为了激发公共文化服务的创造力,也要在法制框架下做到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文化服务市场,避免让公共文化服务过度商业化,而是要营造一个政府、市场、社会良性互动的共赢机制。政府要引导、规范和监督市场和社会力量,加强扶植力度,调动其积极性,而后者也要在公平竞争的平台上各得其所,构建起协调、互动、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服务机制。
作为框架结构完整且运行有效的文化制度,公共文化服务的制度功能在于宪法权威下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下促进社会文化和谐、构建民族精神家园以及公平和正义原则下实现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全覆盖。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文化治理体系和文化治理能力都需提速;法律正是其健康发展的保障。文化是一种服务,但更是一种精神浸润。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功能完备的开放性文化制度,需要广纳健康资源,协调稳定发展。公共文化服务,其目的归根到底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由此,公共文化服务的短板应靠“法”来补齐。有了这种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理念和法律的保驾护航,一个更具现代公共文化服务的体系必将迎来一个繁荣发展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