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自述其系某公司职工,于2011年1月21日凌晨1点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单位下班回家途中,途经某高架桥时不慎跌倒致伤。事故发生后王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应当是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作出。因王某没有提供此次事故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告知王某,要求其补充相关证据。王某对此不服,准备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判决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无效。对于此案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目前在司法理论界和行政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在具体实务中存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