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首次明文认可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复利的收取,把收取复利权利的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个人,只要约定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借贷利率的4 倍,法院均予以支持。《意见》明确,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约定或者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自此,民间借贷获得了正面回应。
个人借款 企业融资增多
据统计,民间借贷纠纷在重庆商事纠纷案件中占了1/3。其实,全国范围内民间借贷早已形成巨大的市场。据了解,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青岛,2005年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才23家,2006年则猛增到35家,另外济南市目前也有近20家类似机构。记者获悉,民间借贷限制较少,如对借款人没有年龄和用途限制,借款人只要有真实需求,有抵押物,有收入来源,就可以申请贷款,一般在其房产抵押或汽车质押等通过验证后,3—5个工作日就可拿到款项。
对于企业而言,民间借贷也是融资的重要途径。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前不久刚发布《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称,温州民间借贷市场估计规模约1100亿元,相当于全市银行贷款额的20%,其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约380多亿元,占35%。今年一季度,温州民间借贷的交易量是上年平均的1.4倍,民间借贷市场处于比较活跃阶段,借贷规模的增长也比较明显。今年6月份,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水平为24.4%,折合月息超过2分,比去年同期上升了3.4个百分点,这一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处于阶段性高位。
民间借贷为何如此活跃?根据温州400户民间借贷监测点的监测,每月民间借贷发生额中,约有80%用于生产经营。从行业分析,民间借贷的投向具有较强的逐利性并与地方经济结构相关,如温州对外投资煤炭金属采矿等都是民间借贷的重点行业,当地有一定特色的造船、陶瓷、泵阀、海运、汽摩配等十几个行业也均存在民间借贷。
规范化脚步缓慢
记者了解到,在重庆此次出台《意见》之前,关于民间借贷等诸多问题在政策层面早已被列入议事日程,只不过脚步缓慢。
2008年,央行8月15日发布《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面对日益高涨的民间融资需求,央行当时首次表态,“应加快我国有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的立法进程,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也强调,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及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
然而,整整3年过去,《放贷人条例》仍未出台。
实际上,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问题也是很明显:一是民间借贷投向缺乏引导,盲目追求短期效益。二是小企业资金紧张加剧,影响民间借贷资金安全。三是潜伏风险隐患,诱发“两非”(非法集资、非法放贷)。虽然民间融资对正规金融市场有一定的补充作用,但由于民间融资活动的自发性和盲目性,一旦过于活跃或规模过大还是会对本地金融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同时,由于缺乏交易行为的正规手续,容易隐含高风险。
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民间借贷日趋活跃,但仍处在灰色地带,目前,大量民间借贷没有明确立法。
因此,现在已经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尽快出台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在中国法学会组织的一场讲座中提出,目前,中国的民间融资活动极为活跃,但由于民间借贷很多法律手续不完备,因此,经常会发生债权人无法回收资金的情形。甚至发生大量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的情况。由于缺少立法规制,民间融资往往处于盲目和无序状态。而此次重庆的《意见》显然是个积极信号。
当然,也有人反对这一观点。光明网刊发的一篇署名文章则认为,我国绝对不能进一步放开民间借贷,更不能立法予以保护民间高利贷之类的行为。放开民间借贷是导致出现两极分化的助推器。
其实民间金融“阳光化”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早有先例。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南非《高利贷豁免法》则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 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南非的实践表明,政府法规虽然允许高利贷,但高利贷并没有存在,因为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借贷市场上,高利贷几乎是没有生存空间的,除非整个经济体出现系统性的风险或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