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5月3日“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8月15日面市,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按照银监会规划,此办法有望在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相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同样基于巴塞尔协议Ⅲ的《办法》,放低了一味追求的高标准,并通过风险资产权重的精细设计、银行资本补充方式的趋于多元等而显得更加灵活。
此外,《办法》还特别明确了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
缓解银行股权再融资压力
无论“指导意见”还是《办法》,核心目标都在于促使资本监管成为中国商业银行重要的外部约束。《办法》对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的要求,都与“指导意见”保持了一致。
按银监会的统计,截至6月末,311家银行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2.2%,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92%,国内银行全部达到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不过,“近年来由于国内商业银行信贷高速扩张,信贷投向集中度有所上升,贷款期限趋长,系统性风险随之有所上升,潜在风险隐患为银监会特别重视。因此,办法提出了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时间表,通过时间来要求银行业,到期不达标者将面临严峻的惩戒。”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一位人士8月17日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如此释法。
资本监管相关条款中足以让银行业长松一口气的是,《办法》不再要求“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不得少于其总资本75%”。此前的指导意见曾提出这一要求,银行界对此反弹强烈,称此要求将使银行业普遍面临巨量资本短缺。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将缓解银行目前普遍面临的股权融资压力,并使得中资银行再融资的方法更加灵活。如果有这一要求,银行只能通过股权融资,那样的话银行融资压力将空前大,资本市场也将全面承压。“现在,银行可以在达标缓冲期内用可转债等多种灵活方式进行再融资。”
警惕房贷和平台贷风险
《办法》发布之前,财政部发文对对地方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列出了多项解决办法,并称合规项目有望继续获得贷款。“这可以理解为一种有意安排。”上述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人士称。
与财政部的“解决方案”相一致,《办法》通过风险资产权重更加精细的设计来体现宏观调控政策的意图和方向。
首先,缓和松动了银行同业债权的风险权重。《办法》规定,持有其他商业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为25%,持有其他商业银行次级债权的风险权重为100%。而指导意见的风险权重一度非常细致且严苛。
“从2009年底开始,各家银行的同业债权大幅增长,高的有年度增长达到80%的,低的也在35%。”连平认为,“这些放松是在为商业银行转型提供推动力。”
其次,对银行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做了大幅修改,界定更加清晰,细化了各类资产在体系中的风险权重。
上述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人士表示,“并提高了信用风险资本要求的敏感度。”具体来看,《办法》下调了微小企业债权和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都是从100%下调到75%。
连平认为,这符合目前宏观经济政策中鼓励给微小企业贷款、鼓励个人消费信贷的基本方针。对银行而言,“微小企业贷款降低权重可平均提升整个银行业资本充足率近1个百分点,对兴业、民生等银行影响较大,鼓励了这些银行的此类业务”。
风险权重调整中较为突出的是,《办法》首次提出了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并区分了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第一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45%,第二套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60%。
对此,连平认为,在总行体系内,住房抵押贷款加上微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规模占比仍然较小,其风险权重调整对银行整体的资本充足率影响应该不是很大。
不过,风险权重的调整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风险权重优惠,反映了银监会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关注。
“应该说,有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银行界会更加慎重。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问题,则需要包括银监会在内多方共同的解决方案。”上述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人士评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