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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以拉动内需

来源:消费日报 作者:中国产业网 发布时间:2011-09-07 09:43 搜集整理:中国产业网

 


 

    目前,中国主要是通过提高最低工资、调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以及改善权利福利,来改善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并减少其支出负担。然而,仅凭这些手段,难以使在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实现足以拉动内需的实质性增长。在很多国家,个人所得税不但能够“调高”,还可以“提低”。这是通过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来实现的。这是一种内含于个人所得税制度、以纳税人家庭为单位的可返还性的税收抵免,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在职者的贫困问题。

    当前,内需不足是中国宏观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与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有着极大的相关性。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表现之一,是初次分配过程中劳动所占份额,即工薪阶层的收入水平不足,这会导致就业不足。就业不足又使得劳动份额不足的情况更加突出,形成恶性循环。拉动内需应当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增加就业;二是增加劳动所得份额,使收入分配更合理。

    目前,中国主要是通过提高最低工资、调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以及改善权利福利,来改善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并减少其支出负担。然而,仅凭这些手段,难以使在职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实现足以拉动内需的实质性增长。

    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来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对于拉动内需的效果也不容高估。由于边际消费倾向很高的低收入群体基本上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单纯提高免征额,对于最需要帮助的低收入群体几乎没有实际用处。而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未设置向低收入群体进行补贴或者转移支付的机制,也就是说,它事实上仅限能“调高”而无法“提低”。

    参考很多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不但能够“调高”,还可以“提低”。这是通过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来实现的。这是一种内含于个人所得税制度、以纳税人家庭为单位的可返还性的税收抵免,主要目的在于解决在职者的贫困问题。具体而言,抵免额随纳税人的收入和家庭成员状况而变。如果抵免额超过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那么政府将按差额对该纳税人提供财政补贴。

    关键在于,抵免额与劳动所得之间的关系具有分段函数的形式,包括抵免额递增、不变和递减三个区间。当纳税人劳动所得低于一定数额,抵免额处于递增区间之时,每增加1美元收入不仅无需纳税,还可获得相当于抵免率的抵免额。这意味着多劳可多获得补贴,对工作具有正面激励作用。当劳动所得增至抵免额不变区间之时,纳税人无需纳税,但抵免额也不会因劳动所得的增加而增加,对工作的激励作用受到了一定限制。当劳动所得继续增至抵免额递减区间,纳税人每增加1美元收入,都需要交税并减少抵免额,会导致对工作的负激励。

    总体而言,合理设计抵免参数和补贴参数,可以使最需要帮助的低收入弱势群体处于抵免额的递增区间,对其产生积极的就业刺激,从而将劳动者的福利和经济增长联系在一起。这与权利福利的补贴机制完全不同。

    多国实践证明,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对就业、收入分配等存在显著的正面效应,而且可以与最低工资制度配合起来发挥作用。最低工资制度旨在帮助低工资的纳税人个人,并不关心纳税人整个家庭的结构特征;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则旨在帮助低所得的纳税人家庭,关注整个家庭收入而非个人收入。最低工资制度可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不被雇主任意侵犯,但无助于激励劳动者增加工作时间;而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可以激励劳动者增加工作时间,但有可能被雇主用来压低劳动者工资水平。因此,现实的工作福利政策体系应该是这两种制度的结合。一般而言,强的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配以相对弱的最低工资制度,对于实现收入分配的平等化具有积极的正面影响,这正是市场经济国家工作福利政策组合的普遍形式。

    当前,中国居民消费能力不足的主要症结是收入不足,而非支出过大。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对于刺激就业、降低收入差距、扩大内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可以改变目前个人所得税只能“调高”而不能“提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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