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专家认为,在制度“补漏”前提下,还应让民众监督全程参与到各个环节中来,改变以往单一行政监督模式的弊端。
傅大中等人建议,政府采购应形成“公众监督+财政审批”的监督模式,财政部门应将采购预算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如果公众有异议,要重新调查论证,以有效规避“审批关”中出现滥用职权行为。
“应将政府采购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向社会公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律师马丽敏说,通过建立严厉的惩戒机制,引入公众监督,避免在“招投标关”中暗箱操作。
“公告关”也不能一“公告”就了之。汪玉凯等专家认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应随时将采购过程及中标公告纳入公众监督。同时审计、监察机关也应加大对政府采购的过程监督,并及时向公众通报结果,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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